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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断足少女未能乘坐海航航班引发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10:37 中国民航报

  日前,甘肃酒泉一位因车祸导致断足的少女在寻求转院治疗的过程中,欲乘坐从嘉峪关机场到兰州的海航班机未果,不得不改乘急救车到兰州军区总医院,做了截肢手术。据少女父亲引述医生的话,断肢再植手术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也就是说如果能顺利搭乘飞机,她的腿是有可能保住的。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事件的当事人——海航和嘉峪关机场,一时成为舆论的焦点。

  危重病人成功运送需要提前沟通充分准备

  事发之后,不少人指责海航没有“人情味”。实际上,海航也曾救助过不少危重病人,谁也不希望因为自己的过失让一个花季少女落下终身残疾,那么为什么这样的事就发生了?现行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方可载运。”据此,海航制定的地面服务代理手册(国内)对病残旅客的运输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有这样一条:“病残旅客的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者,公司有权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另外手册还规定:“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除为了抢救生命,经本公司同意安排者外,公司不予承运”。这是因为,从航空医学的角度考虑,在飞行途中,因气压变化,尚未愈合的伤口可能发生大出血,会危及旅客自身生命。因此,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海航机组还是机场地面代理人员做出无法承运的决定,出发点都是为了旅客的生命安全。那么危重病人如需航空公司运输,该怎么办?我们且先看一个民航成功运送危重病人的事例:

  2005年9月16日,一位从重庆去宜昌旅游的老人在晚上突发脑溢血,由于宜昌当地的医疗条件有限,病人家属决定坐飞机回重庆治疗。在购买机票时,家属把病情和需要使用担架的情况告诉了民航售票人员。宜昌至重庆的航班只有50座的小飞机飞行,如果担架要抬上飞机,执飞这条航线的航空公司就必须换机型。航空公司连夜召开紧急会议:将本应该执飞重庆至上海航线的空客320飞机,调至宜昌。次日一早,飞机从重庆飞到宜昌,病人躺在担架上被固定在头等舱位置。由于脑溢血病人不能经受强颠簸,航空公司选派经验丰富的机长,在起飞时小心翼翼,尽量减少颠簸;在空中飞行时,飞机选择最不容易受气流影响的飞行高度。飞机降落前,早已得到通知的重庆机场已经特殊批准把救护车直接开到停机坪,在最短的时间里,病人被送到了医院。老人得救了。

  一个普通的事例说明,对危重病人的空中运送需要很多必要的条件。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技术中心飞行标准室主任陈利平,提及自己承担的一次运送危重病人的国际航班飞行时,说:“在运输开始的前几天,就开始协调运输事宜,病人家属和医护人员将病人的详细情况告知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与医疗部门进行准备,然后予以运输。这些准备工作有:机型的选择、机上座椅的布置、陪伴的医护人员和相关的医疗设备,甚至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申报等等。”陈利平强调:“充分的沟通、详细的病情介绍是航空公司做好运输工作的前提。”

  陈利平介绍说,飞机上运送病人需要使用航空专用担架,大约要占三四排的座位;而且,担架要与机型相匹配,必须经专业人士把担架固定在飞机上,这需要时间;某些机型由于舱门比较狭窄,根本不能抬进担架或轮椅,那就需要航空公司调配飞机,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假如病人家属没有提前告知病情和需求,航空公司的一切准备工作都是临时进行,又如何为病人抢到时间?

  许多人在认为海航“拒载无情”的同时,提及前不久发生的山东航全力救助伤病旅客的事情。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不同的情况就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与航空公司相关的软硬件配置条件有关;是否能够承运伤病旅客,不仅取决于飞机的机型,也与飞机能否提供诸如氧气供给、医护专业人员等医疗条件,飞机起飞与着陆的地方能否提供相关的登机、接机条件有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病人乘机大都持有医院所出示的诊断证书,但是临床医学与航空医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临床医生往往忽视了飞行中大气压和其他因素的变化对人体产生的影响。病情较重者,即使有医疗证明需要乘坐飞机,也必须要有随同的医生和携带急救药品,否则,危重病人乘坐飞机的确存在诸多的不可预期因素,出现紧急情况,很难排除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海航股份公司首席执行官朱益民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感情上我们都希望病人得到及时救治。但病人要抢时间才不会延误治疗。家属如果在购票前就和机场、航空公司积极联系,说明情况,就可以让机场、航空公司做好准备,例如确定伤者到达机场的时间,航空公司事先说服其他旅客让出座位,作出运力上的安排。在多尼尔飞机按照规定不能承运担架旅客的限制下,海航可以做到从西安调一架飞机过来。”

  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治疗,飞机由于具备快捷的优势成为病人家属的最佳选择。但是,社会公众航空知识的缺乏,对运送危重病人的特殊要求不太了解的现状,的确成为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救助的极大障碍。假如上面提及的突患脑溢血的老人家属买机票时没有讲明病情,没有医院开具的乘机证明,没有医护人员的陪同,更没有紧急救护设备,在飞机即将起飞前把病人抬到机场。如此仓促,如何去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在没有任何准备工作的情况下承运,如何保证病人的安全?那么,航空公司按照规定不予承运,就不能不说是一个痛苦而无奈的决定。

  民航行业特殊旅客的生命安全最重要

  很多旅客以为,在病人需要抢时间进行紧急治疗时,航空公司不应该拿规定规章把病人拒之门外。“规章制度是人制定的,为了遵守规定就可以舍弃人道主义精神吗?”

  那么,在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急需救助时,民航行业的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不执行吗?

  在一家民航专业网站的飞行论坛上,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对安全与规章的讨论:

  “运送危重病人,机长必须在保证病人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运送;否则,就是对他的生命不负责任。”一位资深机长这样说。

  “民航保证飞行安全,就是要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证安全靠的是什么?就是人人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是为病人抢时间而违反规章制度,那恰恰是对病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这位机长强调。

  有人指责,在紧急救助的突发事件下,民航的规章制度过于死板、不近人情。有位飞行员说:“飞行安全条款就是这样的苛刻,不近人情,但是恰恰因为这些条条框框才保证了飞机出事的概率最低。”

  “航空安全就是要求连一丝的隐患都不要发生。”

  “民航靠什么保持超低事故率?就是靠着草木皆兵的警惕性,依靠严格苛刻的安全规范!”

  民航一位专业人士作出这样一种假设:“如果断足少女上了飞机,出现险情怎么办?毕竟人命关天,航空公司和机场的人员既要承担女孩的生命危险,又要承担违反民航法规、公司规定的风险,这样的决定谁也不会轻易作出。”

  有这样一个事例:去年,有个老年旅客乘坐X航航班,值机人员发现其身体不好,拒绝其登机。结果却被老人家属责骂,X航为息事宁人,准许老人登机,结果老人在飞机上死亡。最后家属又控告航空公司,指责航空公司不坚持原则,让老人登机,导致老人死亡。设想如果民航工作人员让断足女孩登机,导致其他事故,媒体又会说,海航为了经济效益,不坚持原则。航空公司在这样的事情中无论怎样做都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民航法律专家刘伟民告诉本报记者,类似的事情还有,如旅客在航班上突发疾病而死亡,航空公司为使客舱旅客免受可能的疾病传染,把尸体放在客舱的卫生间里,同机旅客极为不满,认为难以忍受在狭窄的客舱里与一具尸体同行若干小时;死者家属也非常愤怒,认为把尸体存放在卫生间,没有尊重死者的权利。发生这些事件时究竟怎样做才能避免尴尬的处境?这已经让众多的航空公司感到困惑。

  紧急救助是否完全由航空公司承担

  危重病人的运输,随时都会发生;对危重病人的救助,是与死神抢夺时间的工作。在危难面前,在保证航班安全的前提下,航空公司在道义上不应该推却。但是,把紧急救助这样的责任完全交给航空公司来承担,是否现实?是否公平?

  有人说,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紧急救助机制非常完善的美国,结果肯定不是这样。因为,美国有一个成熟的救助体系,一个完备的、训练有素、配合密切的救助力量将顺利完成救援任务。而且,这样的救助体系已经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并且可以得到军方的有力支持。据有关人士介绍,一个叫“Angelflight”(天使飞行)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专门免费运送紧急危重病人的组织,本身不拥有飞机,而是协调成员飞行员和成员的飞机来完成营救飞行。其成员飞行员都是志愿者,调动什么飞机主要是本着就近原则,同时看要送多远和紧急程度。飞行费用可以抵税,利人利己,何乐不为?

  国内一位从事航空救助的专家说:“紧急救助不是一家航空公司能够做到的,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实现。经费来源、多部门的合作、专业队伍的训练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决。”

  断足少女终生残疾的悲剧事件,让我们看到,社会紧急救助体制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类似的悲剧难免重演。

  航空公司为了救助危重病人,有时需要调配机型,有时需要紧急降落,公众在对航空公司的无私行为大加赞赏的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下航空公司付出的巨大成本该由谁来埋单?当航空公司因为执行安全规定而不能承运某位危重病人时,我们是否可以简单地指责航空公司冷漠无情?尽管情与法有时会发生冲突时,但我们不能肯定,就是法律有问题。否则,就无法对客观现象持理智的态度。重视、保护危重病人的生命权利,需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紧急救助体制,需要民航、军队、医院、政府各种救援力量的综合保障和积极配合,需要政府统一调配社会资源进行施救行动。

  然而,建立紧急救助体制,也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普通公众的观念更新,也将促进救助工作的实际开展。作为旅客,了解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知识是必需的,尤其是对于要搭乘飞机的危重病人及家属,遵循航空公司的现有办法,及早沟通将有利于顺利成行。另一方面,针对旅客对运送特殊病人知识的缺乏,航空公司是否也应该加强宣传,争取理解?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沟通不仅是病人家属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事,航空公司与相关代理人以及公司的内部沟通也需要快速、畅通和充分。面对急需搭乘飞机的危重病人,困惑中,航空公司仍需积极地前行。

  事件经过众说纷纭

  花季少女落下终生残疾的事实,让人感到无比的惋惜和痛心。事件发生之后,海航向各媒体发表公开声明,对女孩的遭遇深表同情,解释未承运伤者实属无奈之举。然而,海航的声明没有平息伤者及家属的不解和愤怒。被截肢少女的父亲皮先生质问:“既然我们买了机票,为什么不让我们登机?”皮先生坚持说没有隐瞒病人病情,皮先生还认为,如果能及时赶到兰州,是能够改变女儿终身残疾命运的。

  屠承刚,是海航本次航班的机长,作为这一事件的关键当事人,事发之后,媒体上一直看不到他的解释。2月19日,本报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这样说:“从感情上说,我十分同情这个女孩,但我也感到很冤,因为那么多媒体的报道都是从伤者方面了解到的,其实当时具体的情况和他们的说法并不一样。”

  “1月15日,我和两名副驾驶正常执行HU7535/6航班。飞机于17时10分安全降落机场,落地后机组正常准备,等待旅客登机。约17时45分左右,开始登机,期间没有任何机场地面人员同机组联系关于运送特殊旅客事宜,就在地面值机人员将舱单送上飞机的同时,一名医护人员上来同机组说,‘有一名高位截肢的旅客要求乘本次航班去兰州治疗’,机组随即向其询问是否有诊断证明书,在询问的同时,另一名地面服务人员告诉医护人员说:‘要陪同一道去兰州的医护人员(指酒泉医院医生)没有带身份证办不了票,都不走了。’这时该医护人员没有再同机组对话,机组惟一了解的就是一位截肢旅客要去兰州治疗,后因陪同人员没带身份证都不走了。从舱单上显示看,没有任何加、减旅客的记载。随即机组核实舱单人数及配载情况准确无误,机组准备就绪后关舱,飞机于17时56分起飞。”

  屠承刚说:“在这里,我希望大家能清楚:第一,我和整个机组没有做出拒绝乘机的决定,根本就不存在‘机长坚决不同意登机’之说,相关报道是对事实的极大歪曲。第二,我和整个机组根本就不清楚有一个小女孩出了车祸、需要紧急送往兰州救治这一系列事情。对于小女孩目前的状况我深表同情。我也是一个作父亲的人,能够体会到小女孩父亲那种对女儿的爱和撕心裂肺的痛。假如我当时了解这一情况,我一定会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运行部门和值班领导通报,在安全运行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她。可这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

  刘艳春是嘉峪关机场售票处当天的售票人员。她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了当天的售票情况:“1月15日下午约两点半左右,一人(后来知道是皮先生的朋友)来到售票处要求买两张从嘉峪关到兰州的机票,并说其中一位脚部有伤。我就问他伤得重不重,是否需要轮椅或担架,让他把病情说清楚。但他只是说脚部有伤,具体情况要问一下。然后他到(售票处)外面打手机,大约五六分钟后他进来,把手机给我,让我和要乘坐飞机的皮先生通话。电话中我说一定要把病情说清楚,我们这里飞兰州的都是小飞机,担架病人会上不了飞机的。皮先生说伤者只是脚上有些轻伤,担架轮椅都不需要,可以行走,并且说放心不会骗我。正好HU7536航班还剩有最后两张机票,我就给他出了两张嘉峪关到兰州的机票。”

  嘉峪关机场运输服务部的李和恩是具体办理当天HU7536航班值机手续的负责人。他回忆了自己亲历的事情经过:

  “当天17时40分(此时距飞机起飞还有20分钟———记者注),在我们就要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时,一名男子(后来知道是帮皮先生买票的人)匆匆来到值机柜台,手里拿着两张机票,说等等旅客马上就来,其中还是一位受伤旅客。我们听有伤员,就决定等等。17时48分,病人躺在担架车(后经证实,不是担架车,而是医院救护车上使用的平板推车———记者注)上,被人推进了候机楼,并且挂着输液瓶在输液,家属手里拿着氧气袋。家属向我们解释说是出了车祸,伤者需要到兰州做接肢手术,断脚在保温桶里放着。我们看病人的病情很严重,就让出示医院的乘机证明。他们拿出酒泉市医院的证明,上面写着‘腿部高截断,在医护人员监护下可以乘机。’

  我们急忙叫来机场的医务人员,机场医务人员认为伤者病情严重,酒泉市医院的证明描述过于简单。根据我们和海航签订的代理协议以及海航要求我们遵守的地面服务代理手册,我们认为不能给病人和家属办理登机手续。因为,皮先生只买了自己和伤者的机票,没有医护人员同行,不符合酒泉市医院的乘机证明要求;病人脚部断裂,属于开放性伤口,飞机在高空减压状况下,可能出现大出血。我们向家属讲明了情况。但是家属很着急,一定要上飞机,说要赶到兰州做手术。于是我和机场医护人员就到飞机上向机长说明情况并出示了医疗证明。机长了解情况并看了证明后没有同意承运。”

  李和恩还说:“当我们说无法承运这样的病人时,伤者家属说‘可以抱着孩子坐’。但是当时酒泉医院的医生没有肯定这种做法。至于酒泉医院医生说孩子的伤口做了封闭处理,是他们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说法,在事发当时,酒泉医生没有对伤口作明确的说明和保证,而且又没有医护人员陪同,我们作为机场服务人员不能肯定伤者上机后的生命安全。”

  看来,关于这一事件的具体经过,当事人有不同的说法。据了解,目前伤者家属委托的律师正在做起诉前的准备。如果事件进入诉讼程序,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将有待法院的调查。(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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