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试用期医生不得独立治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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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0:35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魏铭言)昨天,卫生部出台《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不得独立为病人提供任何临床诊治性服务。 被医院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前,都被称为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卫生部指出,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必须在临床专业教师和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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