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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行讨乞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20 法制日报

  本报太原3月2日电 (武军 记者武建中) 3月1日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头一天,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省城五一广场对过往群众进行了现场宣传,并发放大量宣传材料。记者从太原市公安局了解到,太原市当天就处罚了偷窥、强乞两起非常典型、而在新法颁布以前处罚无据的案件。

  1日凌晨1时许,解放路一桑拿中心三楼卫生间传来一声尖叫。原来一名女客人刚走
进卫生间,突然发现有个男子透过卫生间的门缝偷窥。偷窥者见被发现,急忙逃跑。女客人紧追不舍,在同伴的帮助下,将其擒获,并打110报警。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偷窥行为供认不讳。杏花岭分局鼓楼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以前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无法可依,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他们对王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1日上午10时许,在太原火车站附近,一位身着红色外套的妇女和一个小女孩,一起揪住一位过路女青年的衣服,强行乞讨。女青年想要挣脱离去,却又不能。此时,110快速反应小分队双塔611民警恰好巡逻至此,看到这一幕,将这两名强乞人员带回迎泽公安分局处理。据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警方对此种行为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而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公安机关从此对强行乞讨人员有了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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