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私下会见当事人并接受宴请被国务院除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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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2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万学忠) 因私下会见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仲裁员戚某今年2月9日被天津仲裁委员会除名。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各仲裁委员会: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 经天津仲裁委员会查明,戚某在仲裁天津仲裁委员会[2003]津仲裁字第311、312仲裁案(合并审理)中被该案被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在该案审理期间,2005年7月6日晚,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下发于2002年7月11日):仲裁委员会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十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再聘请。 据了解,戚某是仲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国务院法制办在通报中布置在全国仲裁界开展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要求各仲裁委员会要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自查活动。对重大仲裁违纪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仲裁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人,应当指派专人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告知举报和投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应当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