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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山东特大盗车集团变持车寻销为订单式盗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8:20 法制日报

   销赃猖狂之深层原因

   销赃犯罪认定标准滞后量刑低

   农村管理松懈成销赃主要地区

   地瓜式繁衍难以瓦解犯罪组织

  “他们频繁出入于各大城市盗取车辆,就像出入超市免费选取自己需要的商品一样。”这是天津市公安刑侦局三支队一名老刑警对盗车犯罪分子的形象描述。

  天津刑侦三支队是一支专司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的专业队伍。近日,他们与山东警方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终于打掉了一个以山东省密县的几个村为聚集地,在天津、山东及河北等地跨地区作案盗车,已形成“盗、运、销、匿、改”一条龙的特大盗窃机动车犯罪集团。该团伙涉嫌盗窃中高档汽车案件数百起,截至目前,警方已破获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追缴被盗车辆43辆。

  地瓜型犯罪集团生存能力强 泛组织化结构难以彻底铲除

  “参与成员具有明显的地域群体特征,并以该地为聚集地和作案出发地、赃物集散地,考察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的生长和繁衍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其与‘地瓜’的生长方式十分相似。”天津警方有关人士说。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个盗窃汽车集团人员众多,由多个小团伙组成大集团,成员多数为山东省商河县境内的一两个村的村民,并以其居住地为作案出发地。他们组织结构松散,多个小团伙交叉结伙作案,组合随意性强,主要选择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等广大地区的发达城市为盗车作案目标地,盗车后往往将所盗车辆藏匿于村中,然后再寻找买家,“异地”销赃。

  “这种呈现地瓜生物特征的犯罪集团,具有极快的发育速度和极强的扩张能力。”一位办案民警说,只有“裂变”这个词,才能准确反映该盗车集团的膨胀过程。

  从警方侦破此案掌握的情况来看,盗车分子一般由2至3人组成小团伙作案,成员包括掌握盗车技能、具有盗车经验的“技术工”和负责引路、掩护、望风的“辅助工”,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犯罪所得;因为“技术工”与“辅助工”的所得相差悬殊,当团伙中的“辅助工”掌握了盗车技能、具有一定犯罪经验后,便会自行“组团”作案。加之盗车分子具有共同的地域特征,盗车犯罪取得的高额回报,很容易在当地产生刺激效应,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并在一定的地域人群中形成自然传承,裂变滋生出更多的藤叶枝蔓。这就使得警方很难通过打击主要犯罪成员,整体瓦解犯罪组织,彻底铲除此类犯罪。每次打击只相当于剪除部分枝蔓,其它的枝蔓依然可以向根茎输送营养。此外,这些藤叶枝蔓,还会根据其活动空间的“气候”变化,改变其延伸方向,当一地打击力度增大时,会自然地向犯罪风险、犯罪成本相对低的地区延伸、扩张。

  瞄准大城市远程异地作案 易造成原生地无害化假象

  警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以发达城市为侵害目标,远程异地作案,是这种‘地瓜型’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最大特点。”

  由于发案地远离犯罪分子滋生、聚居的原生地,其盗销车辆犯罪活动,通常不会对犯罪集团原生地或赃车流入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产生显性影响。所以,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初期,很容易造成一种“原生地无害化”的假象,不易被纳入当地警方视线;加之当地公安机关对于这种异地发案案件通常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无论是从思想认识上还是具体操作中,此类型犯罪都很难被列入相关地区的社会治安重点治理内容,这无形中使犯罪集团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长期战斗在打击盗车犯罪一线的天津市刑侦三支队探长左涛告诉记者,数年前,他曾经参与侦破一个外地来津盗车团伙案件,当时该团伙所在的某地数个行政村已成为盗车犯罪原生地和聚居地,但天津市办案民警在该地区境内,却不时可以看到公路旁高高耸立着“治安模范县”的标志牌。

  围绕销赃形成犯罪生物链 盗车犯罪受刺激疯狂升级

  地瓜的枝叶通过光合作用,将水和二氧化碳合成有机物质,为根茎提供营养。同样,盗车者将其异地所盗车辆变为现金收益,也需要经过“光合作用”,完成这一功能的环节便是销赃。

  在盗车犯罪发育初期,销赃环节通常处于从属地位,销赃者身份呈非职业化特点。警方从此次破获案件中抓获的销赃犯罪嫌疑人情况分析,其中许多人首次购买赃车的动机只是自己使用。但随着廉价赃车需求的增加,销赃环节开始在盗车犯罪中居主导地位。众多购买赃车自用者,迅速裂变升级为职业销赃者,日趋多样化、海量化的销赃渠道,承担了实现盗车犯罪收益多次再分配的功能,并围绕销赃环节生成了一条互为依存的犯罪生物链———运送藏匿被盗车辆、更改车架及发动机号、更改车辆颜色、制贩假发票假证假车手续、拆解零件等等一系列分工明确、功能细分的“服务业务”,并逐渐发育壮大。

  高额的利润为润滑剂,这条生物链的每个环节都可以实现惊人的高效率。而这条犯罪生物链所提供的“良好服务”,则进一步刺激了盗车犯罪的疯狂升级。据介绍,天津警方此次追回的被盗车辆,有的仅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从盗取到改号、改色、配齐假车务手续等复杂过程,并成功销售脱手;一名销售赃车犯罪嫌疑人,从首次购买赃车自用开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累计参与销售赃车七十余辆;被抓获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其作案频率有时竟达到数日内连续“长途奔袭”,往赴天津及其居住地之间多次盗车。

  此外,目前的盗销车犯罪也开始从初期的盗车者持车寻销,转变为“订单式”盗窃,即收赃者对车辆品牌、颜色、生产年代、车质车况等提出明确要求,约定价格和交货地点、方式,盗车者按“订单”盗车,中途交货,多次转运,点对点交易,迅速出手。制贩假证、假车牌、假手续者,也出现了通过互联网订购,实现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情况。

  销赃犯罪量刑较低威慑力弱 遏制需求才有可能釜底抽薪

  这一系列新情况的出现,使得侦破打击盗车案件的难度不断加大。

  办案民警指出,目前相关法规对销售赃车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相对滞后,且缺乏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刑法对销赃犯罪的量刑较低,缺乏一定的惩罚威慑力度。

  作为此类案件的直接受害地区,天津市公安机关结合已侦破案件呈现的一些作案特点,提出了逐步实现车辆停放全部纳管的总体目标;开始大力建设、推广GBS车辆定位系统等技防手段。同时推出了以盗抢

机动车案件为主的春季破案战役。

  “某一地区打击防范力度的加强,虽然能够改变和造就治安状况的局部‘小气候’,就目前盗车犯罪的整体态势而言,只能起到‘扬汤止沸’的局部、暂时效果。”

  一些基层办案人员指出,更加迅速有效的根本措施,是强化对赃车流入地区行驶车辆的严格依法管理,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

  已侦破案件情况显示,被盗车辆主要销往车务管理相对松懈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在这些地区,无牌无照的赃车往往可以自由地正常上路行驶。

  据了解,新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监管农村公路的职责,但受警力不足等条件限制,仍有大量的车辆没有纳入交警车务监管范畴,一些县级地区的车辆登记率甚至不足一半。

  为此,有关人士呼吁,应该尽快强化规范这些地区的车辆管理,切断盗车犯罪实现犯罪收益的途径。只有让赃车开不上路,让被盗车变成无法使用的一堆废铁,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盗抢机动车犯罪的高发态势。(本报记者王继然 本报见习记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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