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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应规定程序性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42 民主与法制

  □杨涛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这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有颇多的亮点,比如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督导禁以升学率作标准、对教师平均工资水 平作出规定、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学校编排设置重点班被叫停,等等。这些亮点都是可圈可点,值得称道,然而,在 我看来,这些亮点如果没有必要的正当程序予以保障,没有给予权利人以程序性权利,最终都可能落空。

  因为,从法律角度讲,修订草案所呈现的亮点其实是重新分配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教师之间,学校、 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学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布”这样的规定就是界定了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 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学校有不乱收费与公开收支情况的义务,相应地学生及其家长就有不交规定标准之外的费用以及要求校 方公布收支情况的权利;“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有规定”这样的规定就是界定了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教师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保证“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

公务员相 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学校与教师也有权利要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证给予他们这样的工资水平。

  然而,上述所规定的只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有这样的权利与义务,但这样的权利与义务能否 得到现实保障却不是这些规定本身能做得到,这需要程序性的规定加以保障,也就是说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有 权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进行保障。比如说,当学校乱收费时,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控告与起诉学校,从而让 学校乱收费的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如此,纸面上虚幻的权利才能生成为现实中真切的权利。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经 说过:“公民自由权的真正本质在于:每个人在其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而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更是指 出:要真正享有一项实体性权利,就必须求助于第二项权利——程序性权利。所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如果不制定相关的正 当性程序规定,不给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程序性权利,那么他们的实体性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那些在草案中呈现的亮点 就会成为在遥远星空中闪烁的星光,可望而不可即。

  这种状况在义务教育法中看得一清二楚。比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在现实中许多儿童、少年失学,他们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义务教育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 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在现实中,许 多农村教师的工资被拖延和克扣,他们也无处提出要求。义务教育法中只有诸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 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之类禁止 性规定,却没有制定程序性保障措施和赋予相关权利主体的程序性权利,加之其他法律也没有相关保障性的规定,出现上述状 况就在所难免。

  所以,我们希望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基本法律——义务教育法,在进行修订时,不仅要制定实体性的规定也 要有程序性的规定,要集实体性权利、义务和程序性权利、义务于一体,让那些有利于教育事业文明、进步的亮点能真正地照 耀在每个人的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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