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摒弃部门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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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11:42 民主与法制 | |||||||||
□蒋毅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向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合理界定和分配公权, 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手段和程序,防止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对立法 “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的现象。(《广州日报》2月26日)
据调查,我国现行法律中80%以上是由行政机关起草的,而地方性法规由行政机关起草的比例更大。一些行政机关 和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往往习惯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以至于一些垄断部门的立法始终立 意不高,脱不出部门利益保护的窠臼。 相信大家一定都还记得关于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三部委争夺《反垄断法》的立法起草权,致使其出 台受阻的消息。而争夺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反垄断法》放在哪个部委,就意味着这个部委在现有的权力之外,又获得了巨大 的反垄断执法权。这种“重强化自己的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已经严重损害了“立法”的严肃性与公益性 ! 摒弃部门立法中“重强化自己的职权,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轻对日常行为的引 导”的不合理现象,除了要“合理界定和分配公权,严格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手段和程序”外,在立 法过程中,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对可能给行政部门带来利益的内容,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听取管理对象 的意见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将部门立法放之于公共利益之中,才能实现立法的真正“公益”。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