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对环境受益区征生态补偿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08:31 法制日报 | |||||||||
云南团全国人大代表今天下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建议,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应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保障为前提,实现生态补偿的社会化、市场化和法制化。 代表们提出,对水区等生态环境受益区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补偿范围应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沙尘暴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调蓄洪水等
云南省丽江市委书记和自兴代表非常赞同生态补偿的建议。他认为,虽然发达地区也在采取挂钩扶贫等方式给西部“输血”,但不能总停留在这种简单的相互对接上,应该再更深一步,在法律的层面上固定东西部之间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 和自兴说,现在发达地区为一条河的河堤花几百亿,为了防洪灾一次花上亿元,而我们苦苦保护天然屏障和水资源,一年的经费才几千万,东部大城市里几栋房子的投入就是我们所有的投入了。如果补偿机制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我们和东部的利益共同体才会更紧密,全国的整体效益更好。 同样来自云南大理州州长赵立雄代表则认为,国家应从整体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不同地区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和合理分工。既然东部减少大量自然灾害、长期放手发展,需要西部生态好这个前提,中央财政就应该从东部的超然利益中的一部分拿出来,补偿给西部。 赵立雄代表分析说,尽管国家每年对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是在加大,但转移支付主要存在三大不利因素,一是数量比较小,二是波动不稳定,每年中央到省、省再到地市财政的转移支付数量都有变化,三是转移支付的标准和程序都不十分规范,缺乏项目测评等环节,因此对于解决生态问题还是远远不够。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