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晟委员:法律应明确高利贷行为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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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07:34 潇湘晨报 | |||||||||
本报北京讯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提出,现在民间放高利贷的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导致对此种行为的打击处理无法到位。 胡旭晟委员说,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活动。但民间普遍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管理。高利贷的暴利性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为此,胡旭晟委员建言,要明确规定高利贷行为违法,禁止民间高利借贷,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民间高利放贷罪”。特派记者 储文静 刘勇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