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给安乐死搞个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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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4:20 山西晚报 | |||||||||
“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走了,而他生前在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他对生命的那份坦然和无畏,至今令无数人动容。
“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的建议似乎有些“超前”,“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正反观点“泾渭分明” 什么是安乐死?1985年版《美国百科全书》中写道:“安乐死是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表达以及家属的要求下”,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终止生命。 赵功民委员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引起较大反响。正反双方观点泾渭分明。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实际上是一种在他人帮助下的自杀行为。在传统观念里,在病人咽气之前人为结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主张者则针锋相对,认为人有生的权利,同样也有在特定状况下以某种方式决定终止生命的权利。 ■“生死”观念悄然变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赵功民委员说,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伦理原则是能支持安乐死的:一、有利原则,即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则,即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三、公正原则,即把有限的资源过多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是不公正的。 我国法律界有人认为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当时制定刑法、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到安乐死的情况;生命健康权不能放弃的说法有些“绝对化”;安乐死对社会不具危害性,相反有益于病人和社会。 随着观念改变,各国对安乐死问题逐渐有所“宽容”。“我国也有安乐死个例报道,如上海华东医院一位主任医师患胃癌晚期,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赵功民说。 ■先建试点为立法积累经验 世界上真正为安乐死立法的是荷兰。赵功民委员介绍说,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 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是具体操作时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很多难题。立法者考虑到,一旦立法,就必须要对大众负责,不给某些居心叵测者“钻空子”的机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医生的神圣职责是否会堕落到一项有利可图的商业服务呢? 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