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院长建议部分案件三审终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9:58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二日电 (记者 巫峰)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其提交的《关于建议对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议案》中建议对现行审级制进行改革,建立多元审级制度。 议案称,该制度是以现行二审终审为基础,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多元审级制度。公丕祥在议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启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
具体而言,就是法院对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的案件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及重大涉外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案件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案件原则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 公丕祥在议案中称,现行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社会背景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审终审制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追求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出现了不少案件“终审不终”的情况。 议案称,实行三审终审制,并不是简单地给当事人普遍增加一次审理机会,而是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作出科学明确的分工。在三审终审制中,上诉条件较现在规定的上诉条件严格。(完)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