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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8:29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乌云娜) 3月13日,呼市政府召开“12315”诚信维权共铸和谐首府新闻发布会,会上,呼市工商局局长霍武就今年“3·15”期间八项主题活动进行了介绍,副局长苏云喜通报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去年运行及诚信维权情况,同时通报了去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加油服务纠纷案

  案由:云先生2005年10月9日购买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11万元。他10月10日上午第一次在某加油站加93号汽油,油款200元,后在行驶中发现车有异常现象,打开油箱盖检查发现油箱里加入的油是柴油。云先生返回加油站要求解决。经核实,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误将柴油装进了93号汽油罐。加油站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不予解决。

  处理结果: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举报后,立即调度12315诚信

维权机动队赶赴现场,经调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执法人员责令加油站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汽车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000元整。

  ★案例二:销售劣质地膜案

  案由:2005年6月20日,赛罕区工商分局巴彦工商所接到郭家营村、白塔村4位村民集体投诉,村民从白塔村某农资经销部购买2000公斤农用地膜,使用后不久,地膜表面全部破裂,600亩农田减产。

  处理结果: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实地查看受灾青苗和破裂地膜,丈量受灾面积,并前往农资经销部逐一核对地膜销售品种、数量和相关票据。在调查取证和现场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赔付受损农户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三: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案

  案由:2005年7月16日,呼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白女士于2005年5月25日在某美容店购买一瓶“活肤美白祛斑霜”,价值165元。使用3天后,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长疱现象,后经医院治疗有所好转。出院后,白女士找经营者要求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用,经营者拒之不理。

  处理结果: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活肤美白祛斑霜”为不合格化妆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应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原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为白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住院费、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案例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案由:呼和浩特赛罕区恒源贸易商行2005年3月28日从天津市酱料厂购进“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锦记”调味品345箱,其中“李锦记”财神蚝油35箱、蒸鱼豉油10箱、各种酱料300箱。市工商局12315综合执法大队在对经营场所及库房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销的“李锦记”财神蚝油、蒸鱼豉油及酱油包装粗糙,并伴有沉淀物,经生产厂家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货值1509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依法没收假冒“李锦记”财神蚝油、蒸鱼豉油及各种酱油333箱,并处罚款15096元。

  ★案例五:销售劣质农用车案

  案由:张先生于2005年5月10日购买一辆农用三轮车,价值18000元。5月21日,发动机连杆松动导致断裂,柴油机裂缝不能正常工作。张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更换发动机,经销商多般推诿,让张先生找生产厂家解决。

  处理结果:回民区工商分局海西路工商所接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分拨的投诉后,及时调查了解,经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执法人员责令经销商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台价值6000元的发动机,并赔偿修理费、误工费800元。

  ★案例六:帐篷订制服务纠纷案

  案由:2005年3月底,一消费者在某民族工艺品批发部订购了3顶帐篷,要求每顶帐篷面积34平方米,并加军用防雨罩,正品帆布制作。4月5日交货时,消费者发现每顶帐篷的实际面积只有30平方米,且没有防雨顶罩,帆布也不合格。

  处理结果:玉泉区工商分局昭君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帐篷确实不符合消费者预订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民族工艺品批发部退还消费者货款9300元,并一次性附带赔偿消费者运输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00元。

  ★案例七:销售劣质玉米种子案

  案由:2005年4月2日,土左旗兵州亥乡3户农民从毕克齐镇某种子直销点购买了5公斤白糯玉米种子,价值670元。5月9日,农民发现种子出苗率低,缺苗断垄现象严重,找到销售商要求理赔,销售商提出要对种子进行检验。5月19日,经内蒙古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查站鉴定,种子发芽率仅为66%。农民再次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再三推诿。

  处理结果:土左旗工商局接到农户投诉后,多次到现场勘验、了解情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责令经营者一次性赔偿3位农民经济损失3700元,种子款400元,误工费、交通费390元,补缴种子检验费70元,共计4560元。

  ★案例八:保险理赔款支付纠纷案

  案由:云先生于2004年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得一辆汽车,2005年6月发生意外,汽车受损,消费者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将事故赔偿款15700元划拨到汽车销售公司账户,该公司以抵顶车款为由拒绝保险理赔款支付消费者。云先生认为已和汽车公司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按月履行交纳车款约定,经营者强行扣留保险赔偿费不合理,要求经营者退还,双方争执未果。

  处理结果:玉泉区工商分局昭君工商所接到12315指挥中心分拨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执法人员责令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当场赔礼道歉,并将赔偿款15700元退还消费者。

  ★案例九:手机售后服务纠纷案

  案由:张先生于2005年6月8日在迪信通手机专卖店购买一款手机,价格1780元,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只好将手机送到售后服务部留机观察。两天后,售后服务部出具手机故障检测报告。消费者要求退货,经销商以手机已经超出退货期限为由,不予退货。

  处理结果:赛罕区工商分局呼伦南路工商所接到“12315”分拨的投诉后,立即赶赴现场,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手机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张先生的手机符合退货条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手机款1780元。

  ★案例十:游客投诉酒店服务纠纷案

  案由:2005年7月20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陕西游客张某的投诉:7月19日晚,张某等20余人在呼市某酒店住宿,并把车辆停放在该酒店的收费停车场。翌日清晨,张某发现汽车车牌丢失。消费者要求酒店赔偿,酒店推脱不予处理,致使20多名外地游客滞留。

  处理结果:12315指挥中心接到投诉后,随即调度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该酒店赔偿消费者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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