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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再次呼吁设立袭警罪保护执法权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4:37 新华网

  袭击警察事件时有发生,民警执法权威受到公然挑衅,全国人大代表刘丽涛、林文再次呼吁设立袭警罪——

  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先后向大会提交建议和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记者了解到,这都是他们第二次提交这样的议案。

  为什么如此“执着”?因为他们认为:“袭警行为不仅严重伤害民警的身体健康,而且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藐视、挑衅和践踏,对社会正义的严重亵渎。设立袭警罪保障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打击和震慑袭警行为,已经是当务之急。”袭警事件成为民警伤亡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甚至打砸基层公安机关,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

  “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公安民警是和平时期最具危险性的职业。而袭警事件已经成为导致民警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公安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78人,占19.7%%;1996年因公牺牲51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83人,占16.1%%;1997年因公牺牲522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3人,占12.1%%;1998年因公牺牲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占13.1%%;1999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占12.2%%;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占13.8%%……2005年,全国民警因公牺牲414人、负伤4134人,其中上半年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而牺牲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上半年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

  大会期间,刘丽涛在江苏代表团全团会议的发言中列举的这一组组带血的数字,引起了与会人员的一片唏嘘。

  刘丽涛认为,暴力袭警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当前干群关系紧张、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少数媒体负面炒作等外部原因;从公安机关内部看,有警力少任务重、经费保障不足、装备差、少数民警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等原因。但她认为,目前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不足,大多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理,达不到威慑犯罪的效果。设立袭警罪是对执法权威的有力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伤亡的,司法机关往往是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或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袭警未造成民警伤亡的,大多依据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处罚;其他袭击民警情节轻微的,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相关法条附后)。

  袭警行为既侵犯了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利,又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公务活动的权利。同时,警察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丽涛和林文认为,按照以上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

  刘丽涛指出,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因此,刑法应当对警察执法提供特殊的保护,应当增设袭警罪。而事实上,这种特殊保护更是对国家法律和执法权威的保护。

  林文还提出,近年来,公安机关为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民警

维权机构,处理民警受袭击、受侮辱事件。但是这种维权机构在处理一般袭警事件时大多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袭警作为一般的违法、违规处理,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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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袭警行为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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