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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四类人娱乐场所从业并不违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08 南方新闻网

  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3月19日四川新闻网)。

  两位律师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
利和义务”。因此,条例的规定限制了这四类人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权当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宪法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并不排除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某些特定的人在特定的行业中进行职业禁止,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对于因犯罪被监禁的人就不能自由在社会上就业,我们从来不会认为这是违宪。究其原因,也在于这样的事实与规定是合理的,一个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罪犯其劳动权当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恰恰是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

  两位律师还认为,《条例》第五条还与《公司法》相冲突。因为《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作严格限制,而条例则对股东进行了限制,属于违反上位法。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对于在娱乐场所制定特定人员的从业许可,属于第十二条提到的“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只要作为上位法的《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不能设定从业禁止,作为行政法规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当然有权制定行政许可。

  因此,《条例》的第五条既没有违宪也没有违反上位法,形式上具有合法性。而从实质合法性,也就是从合理性上讲,《条例》的第五条也是合法的。因为,对于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来说,其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进行犯罪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的可能性,他们所受到的从业限制是他们的犯罪应当承担的一种后果,也更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秩序的体现。

  杨涛

  (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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