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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清:法学研究要立足于中国实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1:19 《求是》杂志

  朱孝清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学风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指针。作为理论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研究解决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首先,法学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制度。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制度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事关国家的根本。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作为法学研究人员,更应以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为己任,立足于我国宪法制度开展法学研究,并以研究的成果教育和影响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决不能以“宪法可以研究与修改”为由,有意无意地以西方某些国家的宪政制度为参照,质疑或非议我国的宪法制度。

  例如,各国都认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但在防止腐败的方法上,各国却不尽相同。因此,不能离开国家的实际情况,抽象地比较分权制约与监督的效果,更不能认为中国也应当搞西方的分权制约,并进而主张取消承担监督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我国宪法制度的最大特点,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这一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不容分割的。因此,我国的分权,只能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与此同时,我们还设立并坚持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只要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改变,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就必须坚持。实践证明,我国实行分权制约与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是能够有效解决滥用权力和权力腐败问题的。

  既然宪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相并列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像西方某些国家那样仅作为政府系列的公诉机关,因而就不能以西方某些国家的权力架构为参照,来研究和设计我国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因此,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制度,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法学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宪法制度,并不是说我国现行宪法就不能研究修改。宪法应当适应形势,与时俱进,但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必须坚持而不允许丝毫动摇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与修改宪法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变与不变的关系。

  其次,法学研究要立足于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都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生产力不发达是初级阶段最基本的特点,因而经济发展状况、民主法制水平、政法队伍干警的业务素质、政法机关的物质装备与经费保障等等,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法学研究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看到民主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又要看到民主法制建设的渐进性,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时把握好尺度和分寸,坚持循序渐进;既要防止安于现状,又要防止急于求成,更要防止不加分析地以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和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来比照我国,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事实上,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实际执行情况存在着较大差距。西方某些发达国家虽然自我标榜是民主国家,重视保障人权,但在遵守国际法方面,常常视强权为公理,不经任何程序、不需任何理由就攻打其他主权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设秘密监狱、虐囚等丑行也时有发生。所以,不要因为某些发达国家写在纸上的法律文字挺漂亮,就认为他们实际上也是这样。

  再次,法学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文化是人们头脑中的无形的法律,而法律则是写在纸上的有形的法规条文。世界上之所以存在不同的法系,就是因为各国的国情、法律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不同。法律只有与一定的法律文化相适应,才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由于分别适应各自的法律文化,因而在本国都是适用的法律制度,但如果硬把它们照搬到对方国家,就有可能“水土不服”。

  法学研究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文化,既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防止不加分析地全盘否定或全部肯定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文化。同时,也要研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文化,吸纳人类社会的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包括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与做法,必须考虑中国国情,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文化。否则,不加分析地简单照搬,就会产生南桔北枳的结果。比如,凡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大多很高,有的甚至高达百分之三四十,对此,这些国家的老百姓大多能接受。其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法律文化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强调个人至上,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更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更注重程序公正。我们在研究和设计我国的刑事诉讼方式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引入当事人主义时,就必须考虑其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老百姓对高无罪判决率是否能够容忍和承受。还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其诉讼效率往往很低,诉讼资源耗费很大,有的案件仅开庭审理就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为此,大部分案件只好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资料表明,美国通过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达百分之九十以上。而辩诉交易正是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法律文化赋予了控辩双方对定罪处罚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的合理性。如果认为我国要进一步引入当事人主义,就必须考虑辩诉交易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文化,是否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这种配套的法律制度。

  此外,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与做法,还要正确认识依法治国的规律与实现方式。依法治国有一些共同的规律,但实现规律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各国完全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包括法律文化来设计,这就是规律的共同性和实现方式的多样性。例如,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这是规律。但究竟是实行制约还是监督,抑或二者结合,则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又如,起诉与审判分离,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规律。但究竟如何分离,权力如何配置,侦查与起诉之间是侦诉一体还是侦诉分立,同样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实现法治方式的多样性,为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包括法律文化制定不同于他国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能。我们要防止把某些国家具体的法律制度误认为就是规律,而不顾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文化照抄照搬。

  最后,法学研究要着眼于解决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服务实践。法学研究的成果也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的社会变革时期,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法律监督,都遇到了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依法治国进程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对于指导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求真务实的作风,走出机关和书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实际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所思所虑所盼所愿,从中国国情出发,从现阶段的实际要求出发,提出解决依法治国进程中重大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制建设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科学的决策依据。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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