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安机关应推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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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2:23 东方早报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措施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在检察机关实施了这一改革措施以后,其他机关也进行这种改革显得更加迫不及待
20世纪70年代,“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应用。改革开放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今天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确定为审讯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连在这一问题上受到诸多批评的德国也在10多年前肯定了这一做法,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五十八条(a)“通过视听设备录音进行的证人询问”,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同步录音录像,成本很少、程序简单,既不会像很多其他改革一样“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没有太多复杂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可行性很高;另一方面,其好处是非常明显的,在这一点上几乎没有什么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用四个“有利于”概括了开展这项工作的益处: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因此,笔者曾经对不必要的长时间试点进行过批评,认为“防止刑讯逼供何须再试点”。其实,我国一些地区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浙江省检察机关自1999年起就探索尝试在职务犯罪首次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2003年又推广到全部职务犯罪讯问工作中。“实施该制度5年以来,全省没有在讯问环节发生过一例重大安全事故,办案数量也未因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像而减少,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情况明显下降,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形象。”所以,推广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并不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工程。 我认为,今天检察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仍没有启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措施,真正原因是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对文明办案、合法审讯的信心不足。只要把尊重司法人权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广一定会顺利完成,而公安机关及其他有侦查权利的机关在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也应当会很快建立起来。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