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法律与生活专题 > 正文

物权法草案为何没能上两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1:3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乔新生

  沉寂多时的物权法草案又有了消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于2006年1月16、17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举行专题座谈会。2005年9月,吴邦国委员长曾经亲自主持过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物权法的意见。

  坦率地说,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如此引人注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学界部分学者和立法机关部分同志希望物权法在财产保护方面能够起到宪法的某些作用。由于对物权法的定位较高,所以,在法律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思路。有些法学家认为,物权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的规定,不能创制新的经济制度,更不能改变宪法中已有的财产所有制度。但另一部分学者期望物权法能够与国际接轨,全方位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利。

  这种学术上的纷争本来无伤大雅,但是,由于部分民法学家亲自参与到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中,他们千方百计地把个人的学术观点带入法律文本,使得学术争论超越了学术层面,变成了立法方法和体系之争。

  2006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

物权法草案未被列入审议事项。于是,有人就认为,之所以不能在2006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将物权法付诸表决,是由于北京大学的一位教授发表了公开信,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 )。

  这未必高估了学者的影响。立法机关之所以没有在2006年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中安排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是因为这部草案中存在太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北京大学教授指出物权法草案可能会造成“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

别墅一样保护”,只不过是陈述事实。不能无限上纲,进行意识形态批判。

  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确实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效果。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别地保护私有财产,那么,最终可能会将贫富不均的现实法律化。

  物权法作为保护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不可能全面承担财产公平分配的责任。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不同的物权制度确实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没有看到法律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没有看到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那么,很可能会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照抄照搬过来,加重我国社会不平衡现象。

  作为实现所有制的重要工具,我国的物权法如果只是满足于将宪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所有权加以确认,而没有看到所有制改革的内在需求,那么这部法律出台之日就是死亡之时。

  或许立法机关已经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所以采取谨慎的策略,暂缓将这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这是明智之举。从客观效果来看,如果没有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只是笼统地提出私有财产保护的概念或者具体的规范,那么,有可能给今后的改革制造障碍,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产生负面效果。

  法律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确认,法律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我国法律之所以频繁修改,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正处在改革中,生产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立法者没有看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没有思考未来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将存在视为合理,而没有看到普通民众对物权法的客观需求。

  暂缓表决物权法,不是不需要物权法,而是需要体现多数人意愿、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

  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如果搞所谓专家立法,忽视了民情民意,那么,中国的物权法就会失去内在价值。从表面上来看,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局限于技术层面,但是从本质来看,这场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其实涉及到我国立法观念的变革,涉及到对中国改革重新评估,确立正确方向的大问题。

  中央提出建设

和谐社会,为中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分配问题;不仅要关注财产的消费问题,还要关注财产的交换问题。我国物权法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将宪法中保护人权和保护财产权的规定,通过具体的条文加以落实,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因此,关于物权法的讨论,我们既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同时也要关注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问题,也要关注价值层面的问题;既要研究物权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要研究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变革问题,找到物权法的立足点,科学地平衡社会关系,努力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3月下半月刊)

  相关专题:法律与生活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