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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一种法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一次上街,将车停靠某商店旁,返回时该店有人出来说罚款10元,称此处禁止停车,我当然没给。此处究竟可否停车,我其实没把握,若碰上交警要对我罚款,且理由充分,别说10元,100元我也会乖乖交。因为,这世上不是谁都有权罚我的款,哪怕我做了天大的错事。

  成都的高先生与朋友到一餐馆吃自助餐,吃饱结账时因剩留食物,便续吃了一肚子
气———店方告示:“如有浪费,按双倍价格收费”,一番“较量后”后改为罚款20元、并当场拒绝高先生带走剩物。

  店方似乎很清楚那个店堂告示站不住脚,故遇不从就有话好好说,改为罚款了,但似乎没明白自己不具罚款权,坚拒高先生将剩物吃不了兜着走,给人的感觉就是维护自己的罚款权威———不是与你做一笔交易,而是对你的错误行为进行一次惩罚。

  尽管,任何情况下的浪费都可谓失德,具体到高先生们吃自助餐的场合,浪费还有损店方利益,但这并不自然产生店方的罚款权。在法治社会,罚款权是一种自法而生的法定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赋予,罚款的实施主体由法定,罚款的种类、事项、标准、程序等也由法定。

  在我看来,店方与高先生做笔交易,让他掏钱买走剩余食物,不失为维护利益的合情合理合法方式,决定以罚款来处罚他则不仅违法、而且很像趁机敲诈。

  现实生活中还时有类似事件发生,比如商店对顾客罚款、学校或老师对学生罚款、物业公司对业主罚款等,至于诸如“禁止××,违者罚款××元”之类告示就更不鲜见。但愿,对罚款权是一种法定权无知或知而不睬者,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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