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700辆车同一个“车主”的责任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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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1:32 华夏时报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的北京居民周某所披露的信息却引起了法官的担忧。周某介绍,她只是涉案车辆“出卖”身份证的名义车主,类似的挂名车辆她还有700辆。这些车现在到底在哪里,她根本说不上来。 一人竟是700辆车的“车主”,着实让人咋舌。而周某这些年专给外地人提供身份证
虽然,对于周某是700辆车的名义车主,我们可以谴责她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也可以处罚她。但是,需要反思的是,让周某成为数百辆车的名义车主,还有谁的责任? 从买到新车至挂上牌照,上路合法行驶,其间还有不少手续需要办理。其中验车、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程序需要在检测场和车管分所两处完成。在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验车后,再到相应的车辆管理分所注册登记、领取牌照。然而,周某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多年来700次出现在车管所的注册登记、领取牌照中,为什么没有引起管理人员的注意。要知道,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颁布,并不是针对哪一部分人群或是部门。而作为公安机关下属部门的车管所更有责任明辨是非,铲除违法行为。因为,车管所有责任和义务对发现的违法现象进行纠正和举报。遗憾的是,车管所并没有对周某“购买”700多辆车引起警觉,其中的责任缺失使得周某不断地续演“出卖”购车身份的违法行为。事实上,类似周某这样“出卖”购车身份的名义车主,并不是周某一人,而是一群人。可是作为社会管理机构的车管所,却对名义车主的现象没有“察觉”,在互联网和部门局域网普及的现代社会,如果用不知情来解释,是很难让人信服的。该由谁负起责任,应该给公众一个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