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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健全劳资关系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2:17 中国新闻周刊
郑功成:健全劳资关系与经济发展模式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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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我国劳资关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全世界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初期在劳动力资源过剩而资本极度短缺下形成资本单赢的失衡格局正损害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劳工成本低是一种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短视的优势。因此,我国不再需要低劳工成本—低素质劳动者—低技术含量产品—廉价竞争的低层次发展模式,而是提高劳工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一种劳资双赢的良性发展模式。

  国民经济持续20多年的高速增长,确实使我们国家站在了一个新历史起点上。与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相比,现阶段所面临的发展机遇更加宝贵,而遭遇的挑战也更为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新闻周刊》围绕“劳资利益平衡与经济协调发展”这一主题举行专题论坛,显然是一次抓住了当前关键问题的很有意义的活动。不过,劳资利益平衡涉及的不仅是经济协调发展问题,而是整个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

  我曾经强调过,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社会关系的和谐,而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又使劳资关系事实上成了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劳资关系的和谐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构建平等、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从这个意义出发,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将处理好劳资关系作为一项根本的、基础性工程。

  必须承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劳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个世界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日益深刻的影响。在改革开放初期或者说前一个时期,我们国家因为劳动力资源过剩而资本极度短缺,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吸引资本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便成了各级政府的重大使命,各种努力的直接成效便是使我们国家形成并保持了对国外资本的强势吸引力,直接带来了我们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然而,由于只注重招商引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忽略了对劳动者的利益维护,进而日渐形成资本所有者的投资回报长期偏高甚至畸形偏高、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得长期偏低甚至畸形偏低的利益失衡格局,包括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有损劳工利益的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多种正当权益的现象便不乏罕见,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以及由此导致的劳资利益失衡格局日见深刻,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亦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认为,劳资利益失衡的格局正在损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一方面损害了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造成了劳资对抗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又使一些投资者丧失理性,资本单赢的格局有可能向劳资双损的危险境地演进。

  对我们国家而言,我认为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发展取向就是要努力实现劳资双赢,只有劳资双赢才能消除劳资对抗并实现劳资合作,而劳资合作不仅会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健康与和谐发展,而且将带来劳资双方更大的双赢,这恰恰是我们国家利益的根本所系。而无论是劳资双赢还是劳资合作,均要以劳资关系的利益平衡为基石。因此,要避免劳资对抗与劳资双损且最终损害国家的局面出现,就必须尽快通过有效的法制与政策措施来化解现阶段已经出现的以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为标志的社会风险。在这方面,我是主张通过完善劳动法制来促进劳资关系由失衡逐渐走向平衡的。包括制定《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必须的法律,修订完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强化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机制和确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推进反就业歧视等措施,同时明确政府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之责与司法机关的司法保障之责,我们就能够在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劳资关系走向平衡。

  我想指出的是,尽管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劳资关系失衡及其不良的社会后果,但要真正解决好劳资之间利益失衡的问题,所面临的障碍还有很多,包括劳动力与资本供求关系的反差依然未从根本上改变,地区发展差距与城乡发展差距以及地区之间的竞争还在某种程度上继续强化着这种格局,许多政策措施要调整起来还面临着重大阻力,但关键的恐怕是以往人们已经形成重资本轻劳工的思维定势与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新的执政理念的漠视。

  我赞同尽快通过立法等措施来平衡劳资关系,包括制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我不赞同将劳动合同法误解成偏袒劳动者的一部法律。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劳资双方是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追求的公正与平等,劳动合同法也不应当例外。我强调这一观点,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关注与维护,并不以损害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为条件,恰恰是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益,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提升到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有鉴于此,我在主张劳动合同法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的同时,也曾经建议劳动合同法也要保护好雇主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立法的目的是将失衡的劳资关系尽可能恢复平衡,而不是制造新的法律地位的不平衡。同时,一部劳动合同法虽然能够使劳资利益失衡的格局得到一定的矫正,但如果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制的配合、权威的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法律的刚性约束就可能弹性化,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并必须避免的。

  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虽然仍然强调改革开放,但新时期的改革开放要求我们更加突出社会公平与分配正义,更加要求实现理性、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新时期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对仍然遗留下来的计划经济体制性障碍继续深化改革,而且也是对以往改革的再改革,即对过去20多年渐进改革中的失误、错漏以及已经形成的渐进改革中的不良路径等进行再思考、再改革,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使命,即是在继续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合理保护。我个人认为,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工利益是我们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个较高平台上必须协调好的一个重大关系,其核心当然是促使雇主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或者说是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生产发展成果的合理分享。在我们国家,事实上已经到了这样一个时期,不对劳动者正当权益进行维护,劳资利益失衡的格局将日益恶化,劳资双损的局面终将出现,那时因劳资对抗与冲突不仅不可能维护社会稳定,更会直接损耗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因此,下一阶段的经济发展应当是理性的、健康的、文明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从而必然是劳资双方利益合理共享的经济发展。如何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政治智慧,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其实已经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

  我一直不认为劳工成本低是一个国家的所谓竞争优势,因为世界上真正有

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工成本高的国家,隐藏在背后的逻辑其实很简单,这就是劳动成本高的背后是人力资本投资高,而人力资本投资高必然带来劳动者素质高,劳动者素质高必然带来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高当然就国际竞争力强。所谓劳工成本低的优势只不过是短视的竞争优势,因为不具长期竞争力的优势就不能真正称之为优势,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也只不过是一种伪优势而己。况且,劳工成本低到不用支付劳动报酬、肆无忌惮地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已经不是正常的劳工成本低而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了。因此,现阶段所谓改变劳工成本过低或者提高劳工成本,只不过是恢复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平等法律地位,保障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不再受到侵害,雇主或用人单位要做的只不过是守法而已,这应当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劳资关系底线。我个人认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恰恰需要更换一种思维,这就是适度提高劳工成本,同时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我们的产品才会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竞争力,而只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才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这只能高素质的劳动者才能创造出来,因此,我们国家需要的已经不再是低劳工成本—低素质劳动者—低技术含量产品—廉价产品竞争的低层次发展模式或者说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而是提高劳工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产品技术含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样一种良性发展模式。如果能够实现这样的转换,我们就不仅能够规避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能够在全球化进程中博得长久的发展机会。

  不要把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对立起来,在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和劳资利益关系失衡的现实背景下,任何理由都已经不能成为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借口。我们应当以追求劳资双方双赢为目标,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跨上真正意义上的强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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