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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的伦理与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0:35 南都周刊
公司人的伦理与自由

现代公司下的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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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秋风

  卢梭说过一句很煽情的话: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不过,我更愿意把这句话改过来: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中,人无往不在某种枷锁中,但却仍然是自由的。

  EMC女秘书骂公司总裁,被称为“史上最牛秘书”。其实,这有什么牛的呢?那么多人
不是每天都在炒老板的鱿鱼?这也正是现代公司制度下的雇员与奴隶的根本区别之一。当然,这位女秘书因此被公司辞退了,也是完全合理的。

  命令—服从体系的形成

  现代市场的活动主体是企业,或经济学家所说的“厂商(firm)”。为什么会有厂商,这是一个重大的经济学问题。经济学家总体上认定,厂商是对市场的替代,用哈耶克的话说,厂商是一种“组织”,跟作为一种自发秩序的市场的性质完全不同。

  至于厂商何以会替代市场,经济学家给出了各种解释。弗兰克·奈特说,通过建立企业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德姆塞茨则用专业化来解释企业的优势。但最出名的解释是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科斯在其名篇《企业的性质》中说,“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签订合约。通过建立企业,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由此节省了交易费用。因而企业就有了存在的效率依据。

  不幸的是,这种效率恰恰来自于投资人对经理人、经理人对雇员的约束。企业比起市场节省交易费用的办法就是用上司的指令取代了市场的价格信号。假定你是一个自由的泥水匠,某个家伙想雇用你为他干活,你们可以平等地进行讨价还价,签订一份合同。你不用听他的命令,只有当你认为他的出价可以接受,你才会为他干活。但现在,那个家伙成立了一个建筑队,你成了他的手下,他就可以命令你干这干那了。

  由此形成了企业内部的命令一服从体系。但运用奈特的理论也可以说,你是自愿接受这种安排的。由于这个世界总是存在不确定性,比如,谁也不能保证每天都有人需要泥水匠的服务,而你对自己应对这种不确定的能力并不那么自信。于是,你需要寻找一种安全感。而恰好,某个家伙比较自信,敢于承担风险,也有一定资本,他保证向你固定支付工资,不管在某一段时间内有没有业务。但条件是,你得服从他的指挥,按照他的要求工作。这样,你获得了稳定的工资收入,而他则获得指挥你的权利。必须承认,这是一种自愿的交换关系。

  因此,从一开始,企业内部在投资者经理之间、在经理与其下属之间,就广泛存在着激励、约束、监督甚至强制。由此也形成了一种企业惯例,或者说“企业伦理”,这种伦理的核心就是要求员工在一般情况下服从上司的指令。若没有这种伦理支持,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转。

  其实,这种伦理要求存在于各种社会组织中。最典型的是政府。从19世纪开始,科层组织引起社会学家及部分政治学家的广泛关注,企业、尤其是大公司固然是一种科层组织,而雇员规模不断膨胀的政府,也是典型的科层组织。在北欧某些福利国家,政府雇员规模已经接近于企业雇员规模。人们都知道,在政府组织内部,通行的伦理同样是命令—服从。在政府里的某些部门,比如军队、警察部门,命令具有更高的强制性。

  科层体制无损个人自由

  把政府与企业加起来,可以说,现代社会大多数人都生活在科层组织中。人归属于科层组织这种现象曾经引起某些学者、文人的焦虑,让他们焦虑的正是科层组织内部的这种命令—服从体制。

  人们想象,曾经存在过一个人人都是自由劳动者——也即现在比较时髦的自我雇佣者——的时代,人们的身体是自由的,所以心灵也是自由的。而现在这种无往而不在的科层体制,正在驯化大众的心灵,泯灭人的个性,让人们丧失创造精神。

  这种社会精神学担心或许有一定道理,但这与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无关。人们所供职的组织内部采取命令—服从体制,其实无损于这些雇员的个人自由。

  个人是否自由,乃是一个社会层面的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微观的个人层面的问题。这就好像,新闻自由只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创办报刊而不受政府的限制。但你不能以新闻自由的名义要求一家报纸必须发表你的一篇评论;同样,你也不能以个人自由的名义,要求你的上司不得对你下命令,或者想什么时候上班就什么时候来,公司不得对你进行惩罚。

  但你服从上司,并不等于你丧失了自由。以效率为目的的服从,是有一个合理的限度的,如果这变成一种人身伤害,或者造成严重的精神侮辱,则企业之外的宪法与法律会为你提供救济。后一种法律及执行它的司法体制才与雇员的自由直接相关。

  而且,之所以说自由市场企业里的雇员仍然是自由的,还有一个原因:雇员本人保有反对那种超出合理限度的强制命令或人身侮辱的权利,退出权和隐私权。

  企业当然可以据其内部规章惩罚你,但你也可以回敬企业:可以退出。所谓“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包括退出全部企业,不给任何人打工,而成为自我雇佣者。这种权利是为法律所保障的。这一点正是现代企业从根本上区别于奴隶制度的地方:奴隶是无权退出的;这也是自由市场下的企业优越于公有制企业的地方:在全面的公有制下,个人事实上是没有退出权的。因为,国家是惟一的雇主,你退出一家企业,等于退出全部企业,就会没有人雇用你。

  而在退出之后,雇员也有权要求原雇主尊重个人的隐私,也就是说,不得将个人退出的原因及在该公司的表现泄露给第三者。因为,泄露这些信息,可能影响雇员另行就业——因此,任何形式的档案制度都是绝对地不利于雇员的,它侵犯了雇员的隐私,应当予以废止。

  回头来看,那位史上最牛的秘书自己公布了个人隐私,因而吓退别的公司,那是怪不得别人的。

  (作者系独立学者,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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