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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孔盗油应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5 民主与法制时报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油吃油。”这句被篡改的俗语,在国内各大油田附近生活的居民中间广为流传。各地管道 占压、打孔盗油、开井放油等危害我国油气田及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事件屡禁不止,让各大油田头痛不已(5月8日《民主与 法制时报》)。

  □丁利才宇文

  输油气管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地下能源大动脉,对于打孔盗油等涉油犯罪,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打击。但在实 践中,各地执法部门对打孔盗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却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仅以盗窃罪对打孔 盗油的犯罪分子起诉和判刑。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为3年至7年,这在涉油犯罪比较猖獗的地区,根本不足以遏制住犯罪。20 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 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案犯,可以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批复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各地实践中往往只是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打孔盗油”的案件,才按照破坏易燃易爆罪来定罪处罚。

  其实,打孔盗油与普通的盗窃犯罪存在着很大区别,完全符合《刑法》第118条、119条所规定的破坏易燃易爆 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犯罪分子明知打孔盗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但为了一己之利,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显然具有犯罪的主 观故意;其次,打孔盗油犯罪侵犯的对象属于“易燃易爆设备”,油田输油管道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设备,如果采用电钻、钢钎等工具进行破坏,极易发生燃烧、爆炸;第三,打孔盗 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易引起群死群伤的特大恶性事故,还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种“不 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最后,犯罪分子采取打孔、撬 砸、切割等手段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有的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这也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的客观表现相符。

  鉴于近年来打孔盗油犯罪十分猖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指导司法活动, 保证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解释应明确规定,行为人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栽阀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生产设 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规定,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刑法第119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不但能为 确保油气管道运输安全运行和正常生产秩序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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