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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直按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3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腊清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 解释)颁布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便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直接受理,原因如 下——

  一是,司法解释设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有违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 制定法律:……(九)诉讼和仲裁制度。”而司法解释仅仅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当然的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 ,涉及诉讼或仲裁制度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其他部门即使规定了也不应受到法 律的保护。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由于违反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而不应受法律 保护和执行。

  二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也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法 定必经程序。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该规定说明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方法:一是自行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解 决。该法条将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同时并列,说明三者可由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自由选择,即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调解, 可以直接选择仲裁,也可以直接选择诉讼。应该说,三者的受案范围是一致的,即凡是可以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 自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则作了具体补充,列出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即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便进入仲裁程序;而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补 充说明只是告诉我们,仲裁的效力高于调解,诉讼的效力高于仲裁,从而也说明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程序,并不是 说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是,从

和谐社会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也应当直按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按现 行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之处理方式,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要申请调解,然 后仲裁再诉讼,这样一折腾,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甚至几年,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没有时间和精力 与企业长期对簿公堂,也没有足够的金钱来陪伴企业打官司。其实,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像复杂的民事或经济纠纷,一般都较为 简单,若无止境的摆弄几年,还白白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这说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节 约司法资源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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