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出台内蒙古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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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8:02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罗杰)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为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卫生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据了解,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一是便于患者了解医院,合理选择医疗机构,放心就医,增强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减轻社会医疗服务负担;二是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院之间的相互比较和学习,促进医疗机构之间
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公示综合指标包括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和费用信息等;公示单病种指标,包括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和药品费用等;三级医院用药公示,依据《内蒙古三级医院合理用药公示指导意见》,每个季度对单价为10元以上、使用总量在医院前10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这些医生使用公示药品的处方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公示其它医疗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