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东胜造纸厂20余名工人状告厂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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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4:24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向岸)“我现在惟一的想法就是把厂子要回来,好好经营,把已经失了业的30名工人重新安置。”5月17日,鄂尔多斯原东胜造纸厂职工徐凤瑛对记者说。 有近50年历史的东胜造纸厂究竟发生了什么,让这么多职工失业? ★“转制”引发纠纷
东胜造纸厂始建于1958年,占地面积9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12平方米,拥有两套新型造纸设备,厂内供水、供电、排污等各项附属设备完整,固定资产达300余万元,是一家颇有发展前景的集体企业。 然而,这个有着较大发展后劲的企业,却在1998年7月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处于停产状态。2001年1月31日,在东胜区体改委、经贸委的监督、审查下,东胜造纸厂厂长李润清与内蒙古丰华精品展销总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达成协议:东胜造纸厂由丰华公司以106.3万元整体兼并。双方签订了兼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建宾、张占雄以丰华公司的名义兼并东胜造纸厂的土地11.7亩、房产以及除脱墨设备以外的其他造纸设备;丰华公司以每工龄年1000元对造纸厂的职工实行全员买断,并签订买断工龄协议书;买断工龄的职工由丰华公司负责安置。但因东胜造纸厂被兼并事宜由于未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而且兼并协议签订之前李润清从未征求过职工们的意见,职工们反对兼并,拒绝交出房产证及有关手续。 此后,职工们就东胜造纸厂被兼并及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开始奔波。但让职工们没有料到的是,就在他们为造纸厂前途和命运四处奔走的时候,2001年10月24日,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2001)50号函要求东胜区房产管理局为原东胜造纸厂重新办理房产证。函称:“东胜造纸厂通过职工大会表决,同意由丰华公司兼并,为了不影响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已将原房产证登报声明作废,鉴于造纸厂转制将有法律程序,请你局根据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房产手续。” 东胜区房产管理局依据此函将原造纸厂的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重新办理给了王建宾、张占雄。而此事造纸厂职工一直被蒙在鼓里,直至王建宾、张占雄依据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诉造纸厂部分职工侵权,职工才知道了东胜区政府发函、东胜区房管局重新办证。“侵权案”以职工败诉而告终。 ★调查“转制”内幕 据职工反映,2001年4月13日,李润清召集职工开会,突然宣布造纸厂被丰华公司兼并。而此前,他们对造纸厂被兼并的事情竟一无所知。“东胜造纸厂在转制问题上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审议,更没有听取任何职工的意见。”该厂职工徐凤瑛告诉记者:“2001年4月13日上午,李润清突然宣布厂子被兼并,当时,许多职工对兼并事宜表示反对。但李润清称‘你们同意不同意就这么定了。’为此,许多职工因不满而愤然撤离会场。” 东胜造纸厂的郭文清向记者说,2001年6月13日,他第一次接到通知到东胜区经贸委开会时,才知道造纸厂被丰华公司兼并了。在这之前,他作为该厂的工会主席竟然不知道厂子被兼并的事。 为了核实职工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东胜区发展计划局的有关人士。针对记者的问题,该局以《关于原东胜造纸厂转制过程有关事宜的说明》作了答复。 据这份材料显示:2001年初,丰华公司提出整体兼并造纸厂,造纸厂召集职工召开两次职工大会讨论转制问题,当时职工也没有提异议,但由于当时职工大会表决时没有记录也没有形成决议,导致职工不满。为此,东胜区政府责成经贸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于2001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协助造纸厂召开了三次职工大会。造纸厂原有正式职工63人,截至企业转制时,已有33人退休和移交社保,实际参与转制的职工为30人。 ★质疑“转制”程序 企业转制到底有没有可遵循的法律准则?集体企业转制工作应如何开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典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律师。据这位律师介绍,国有企业转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法律业务,转制过程一般包括职工大会推选转制小组,制定转制方案、职工大会决议、资产评估、债权公告、企业员工安置和经济补偿,转制后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等内容。这位律师告诉记者,集体企业转制也是如此,也有规范的业务流程,同时也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性问题。如果在转制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必将损害到企业或职工的利益。 事实上,东胜造纸厂转制的确如职工所言,采取了“先斩后奏”的方式,这一点可以从李润清与丰华公司签的协议中看出。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协议草签时丰华公司先付16万元定金,其余部分在造纸厂职工大会通过及有关手续办理时再付80%,余额在交接有关产权手续时一次付清。从这条协议的内容来看,东胜造纸厂未经过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就与对方签订兼并协议并收取了定金。这份协议签订时间是2001年1月31日,而涉及转制的最早会议却是在2001年4月13日召开的。 另据调查,东胜造纸厂的转制几乎都没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去做,在整个过程中,既没有进行资产和土地评估,也没有对财务进行审计,更没有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尤其是,丰华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因该企业一直未开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已将其所有证件收回,而王建宾本人也承认,丰华公司已被注销,证件只能办理到个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据此,丰华公司早应被注销登记,2000年以后该企业理应不存在。可就是这样一个不存在的企业却要兼并另一家企业。 ★仍未结束的诉讼 由于东胜造纸厂的转制事宜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2005年5月9日,该厂徐凤瑛等27名职工便一纸诉状将李润清、王建宾、张占雄告上法庭,请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兼并协议书》无效。 原告诉称:造纸厂属集体企业,我们是厂里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正式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但被告李润清未经职工大会通过决定,擅自将造纸厂以兼并形式卖给第三人,侵犯了全体工人的合法权益。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润清作为造纸厂体改小组组长代表造纸厂和内蒙古丰华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并非个人行为,故将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主体不合格。再者,丰华公司兼并造纸厂的整个过程有体改办、经贸委参与,属政府领导下的企业转制,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该类案件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2005年6月22日作出裁定,驳回徐凤瑛等27人的起诉。 2005年7月6日,徐凤瑛等27名原告因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2005)鄂民三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2005年8月18日,徐凤瑛等人又提起了民事再审申请书,2006年3月22日,鄂尔多斯中院驳回再审申请。4月18日,徐凤瑛等人又将此案申诉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月18日,记者看到,位于黄金地段的占地面积有十几亩的东胜造纸厂大门紧锁、厂房闲置,与周围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建筑十分不协调。记者衷心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此事让该厂恢复往日生机。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