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看社会主义荣辱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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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16:01 新浪网 | |||||||||
(新浪网社会主义荣辱观网上有奖征文活动作品选登) 近期,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道德支持。 中央领导强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已不是第一次了。就在不久前,江泽民同志提出
道德与法律,在我国历史上始终是相互结合的。我国曾长期奉行“礼法结合”、“德本刑用”的治国方针,“出礼入于刑”。道德规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可以说,礼教,是我国古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并已沉淀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一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勃勃兴起,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催生了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观念,却给传统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很多人陷入了道德的迷茫,各种不良的思想倾向也逐渐滋生,在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法治的发展。很多人以一己私利为上,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妄图以经济力量操控社会正义天平,既侵害社会实体利益,也侵蚀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做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阶段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及时填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德空白,与社会主义法律一起构建起社会发展的秩序平台。 弘扬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一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单靠强调法律权威,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并不能实现这一目标。法治社会不仅要有法律为人们提供一套行为准则,也不仅要形成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秩序,更为重要的是,整个社会确认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法治”的状态必然符合道德的善良要求。 对于个人而言,奉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在本质上相一致。守法首先是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其更深层次的要求,在于将法律的外在强制要求内化为自我约束,其所确认的各种善良准则,更要成为人们绝对遵守的基本原则。康德曾说过:“这个世界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人类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庭。”那么,当道德成为了我们内心的法律,每一个人都自觉接受道德法庭的审判时,道德与法律终将合二为一,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相关专题: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