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一名陕西新闻人眼里的潼关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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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10:49 国际在线 | |||||||||
连日来,陕西一些媒体在报道“潼关事件”中的表现被舆论所指责。有论者认为,“陕西媒体在报道中暴露出的‘地缘情结’几乎到了不加掩饰的地步”,“一些报道不断为‘潼关事件’涂脂抹粉”。(5月30日《河南商报》) 一周前,《河南商报》曝出“潼关工商局乱收费逼死人”的消息,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由于矛头直指人神皆愤的“执法部门乱收费”,因此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占领了
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在“逼死人”等核心问题上却曝出了越来越多与最初报道不相符的信息,搞得大家一头雾水:媒体所言的“车主张建勋”死亡是否与罚款有关?死者为何是在“被罚”5个月后“自杀”?既然死者系“自杀”,那死亡证明因何白纸黑字写着“因病病故、正常死亡”?既然是被“逼死的”,为何又会有村民所言的“神仙都说不清了”的死因…… 这些疑点长时间没有被释疑,于是陕西媒体先后介入调查。经过陕西媒体报道之后,由于与最初外地媒体的报道有很多出入,因此出现了有人所称的“媒体掐架”现象,让这个原本就被描写得不可思议的事情越发“离奇”。 从主观上讲,这种“掐架”更容易被理解成陕西个别媒体“弱化批评、强化辩解”,并撩拨起受众的愤怒感情。作为陕西新闻人,笔者无意于在这里辩解,那样只会被套上“顽冥不灵”的帽子。 笔者只是想理性地提醒一句:在情绪的愤怒之外,新闻人需要明白一点,大家对乱收费的痛恨,显然不能成为淹没事实真相的理由——今天,没有谁能说“潼关工商局什么问题也没有”,他们的违规收费等问题是确实存在的。正如5月30日《南方都市报》在社论中所言:联合调查组正对“潼关事件”进行调查,相信更多的真相不久便会大白于天下,但不管结果如何,都无法改变潼关县工商局上路查车违法的真相。 现在的逻辑是:“潼关工商局违法违规基本属实”的情况下,媒体是否需要把更多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记者是否有责任通过采访,引领公众最大限度地逼近这个真相?新闻学课本里里常常会用“烂苹果原理”来阐述“新闻真实的本质”的:某个大苹果的一部分已经腐烂,而另一面可能没有,当我们用照相机拍照的时候,只拍摄腐烂的一面与没有腐烂的一面,都不是“本质真实”,只有把烂与不烂全面展现了,才是负责任的真实。 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如果有哪家媒体想把黑的“漂”成白的,在今天这样一个媒体开放的时代,无异于“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相信陕西的媒体人还不至于傻到如此程度吧?同样是黑水,黑的程度是会有差别的,我们是否可以说这水“反正已经黑了”,就不在乎其“黑素”是多是少?当舆论占领了“正义高地”之后,是否就不能允许新闻专业主义的存在? 有人感慨:“潼关事件”已经发生了“质变”,正从一条社会新闻变成一个“娱乐新闻”——其言外之意显然在讥讽:先入为主的认知与后来的调查信息难以相符,使一条新闻沦为一个真假混杂、让读者不知所从的“传奇故事”。于是,大家把矛头指向了与其第一认知不能相符的“后来信息”上来,有人在网络上嘲讽陕西媒体的调查:是“自然死亡”还是“被逼自杀”的调查还有意义吗?不是“涂脂抹粉”是什么? 这话初听有道理,细想想却远不是那么回事。打个不十分恰当的比方,某小偷偷东西被抓,他当然有罪,这一点大家都承认,这时候有报案者指称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还“顺手”杀了人。反正偷东西已经有罪,便不需要去调查房主之死与小偷偷东西的关联吗?如果有人举证“房主之死与偷窃无关”,“偷是偷,死是死”,由于有给小偷辩护之嫌,这样的举证便“大逆不道”吗? 新闻无边界,不管是什么地方的媒体,河南的也好,北京的也好,陕西的也好,广东的也好……新闻工作者是要讲一点专业精神的,对真相与真理都需要起码的敬畏。在迷雾积聚之时,客观公正地将疑点拨开,让真相浮出水面,让民众知晓一个明明白白的“潼关事件”,媒体责无旁贷。 如果有人打着“新闻专业主义”的旗号,用虚假信息扰乱视听,则大家群起而“扁”之尚未晚也。如果为了捍卫最初信息的“不可挑战”,站在“正义高地”之上,挟民愤而逞正义之下的道德霸权,是否有不妥之处?毕竟,让一个曾激起极大民愤却疑点重重的新闻报道,止步于一个越看越像“故事”的传奇,对于所有新闻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 作者:毕诗成 相关专题:陕西潼关工商局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