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何时能获“天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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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10:02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记者 何海宁 □实习生 吴娟 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二区重症监护病房旁,林姨和姐夫发生了小争吵。 “向全国人大提建议?修改法律不知道还要几年。”姐夫摇摇头。“这样做有什么
他们都听说了广州有个律师团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增加惩罚性赔偿。如成功, 诸如齐二假药案的案件赔偿金额将增加3倍。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收到修法建议。“公民提出立法、修法的提议,在立法法中没有规定要启动备案程序,但可以供 人大相关部门参考。”全国人大新闻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他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会收到类似建议,但修订法律的程序是很严肃的,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得到卫生厅领导支持 最近短短数天,全国各地不断查出并封存数量庞大的齐二假药,最终的受害者数目还是未知数。 陈北元尤为理解这场灾难的苦痛。他是律师团代表,在当律师之前,他曾在部队里当过5年的消化科医生。“医者父 母心,药者也应该是父母心,本应该是救人的药却变成了毒药,连最朴素的商业道德都没有了。”每次跟朋友聊天,他总会说 起这番话。 5月20日,陈北元在报纸上得知政府主导的理赔工作开始拉开序幕。“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负责人表示, 理赔将根据患者的损伤程度进行。 这天是星期六,他在中山大学继续进修学院上课,但整天都在琢磨这个事情,“惩罚性赔偿”浮现在脑海里。中午他 打电话给一些律师朋友,交换了意见。 惩罚性赔偿属英美法系概念,在等价式的赔偿之后追加数倍金额,动辄上千万美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实务 中尚未真正引入。“虽然消法有提到双倍赔偿,但还没有体现惩罚性赔偿的真正意义。”陈解释说。 晚上,他打开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的博客,这个备受媒体关注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致关心“亮菌甲素事件”的 朋友们》的文章,廖新波在最后说:“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留下解决问题的‘锦囊’。” 陈北元在留言处实名跟帖,他认为目前社会处于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的高发期,“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以外,我认 为重点在于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对于‘亮菌甲素事件’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 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 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 他表示将成立受害人权利维护律师团,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为患者提供法律咨询。 廖新波以“我非常赞赏你的评论!”作答。 第二天晚上,陈北元再次跟帖强调自己即将付之行动的想法。廖新波告诉他:“我很早就考虑,是否可以组织一个律 师团就这个案件一起解决呢?‘惩罚性赔偿’应该是很好做法,告诫我们的生产商,尤其是对制造人命关天的药品的生产商一 个很大警示。具体的做法我不熟悉,大家去思考出点子吧。” 陈北元召集了4名律师,组成一个律师团。这些律师均是在第一线工作六七年时间的老律师,大多数人经常代理民事 侵权官司。 实际上,刚开始的时候并非所有的律师都认同惩罚性赔偿。同样医生出身的邓华明持反对意见:“国家对这个事情肯 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力度要远远大于民事责任。” 后来他逐渐改变了观点:“刑事责任似乎跟受害者没有直接关系,受害者关心的是有没有得到充分的赔偿。而惩罚性 赔偿恰恰是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结合点,是非常有价值的。” 陈北元起草了一份“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和标准的公民建议书”,草稿经过4 次修改,建议在第49条中扩充了“惩罚性赔偿”:“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如果因经营者故意所致,则经营者应当承担 损害额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如因过失所致,则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额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5月的最后一天,这份5名律师联名的修法建议已经寄至全国人大法工委。陈北元们正在翘首等待回应。“修改法 律需要很长的过程,我们作为法律实务者只是提出看法,最好的预期是希望能引起学界的热烈讨论。” 为什么没有惩罚性赔偿 “如果齐二假药案发生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金可能是天文数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说。 目前,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行:“死亡 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邓华明称之为“等价式”赔偿。实际上,他打官司的经验是许多民事赔偿是“打五折”的。 在近几年频频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中,也有受害者提出天价赔偿。“龙胆泻肝丸”事件一年后,有北京患者索赔276 万多元,但没有成功。2004年广州“毒米酒”事件导致14人甲醇中毒死亡,62名患者和家属要求赔偿300万元,后 来判决的赔偿金额在3000元至19万元不等。 那么,为什么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无法实现? 王涌认为存在两点障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私法的绝对划分,公法的功能是惩罚和制裁违法行为,私 法的任务是调整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救济。因此,在强调补偿功能的民事责任理念支配下,排斥惩罚性 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是一种自然的结果。” 另一个原因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的情感因素对建立惩罚性赔偿有重要促进作用。“我国是由法官裁判案件 ,只能援引成文法律规定作为其决定的基础,在没有成文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有勇气去违反法律的规定做出惩罚性 的赔偿判决。” 不过,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已零星出现。12年前实施的消法第49条就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将增加1倍的赔偿 金额。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带有惩罚性赔偿的味道。如在商品房买卖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双 倍返还购房款。 “但这些条款适用的范围、惩罚性赔偿金最高金额都比较有限。”王涌说。 据悉,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进入了立法准备阶段。《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篇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惩罚性的赔偿责 任。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享有声誉的张新宝教授称:“在起草本条条文时,课题组对规定惩罚性赔偿没有争议,只是对规定惩罚 性赔偿的倍数则有不同认识。” 如陈北元所言,目前提出修法建议是“最好的时机”。 至于为什么赔偿金额限制在3倍以下的问题,陈北元解释说,“我们也想不设上限,直接罚到你没法死灰复燃。但我 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不设上限可能就会跟精神赔偿一样,成一纸空文,无法操作。而且太高也会阻碍企业的创造性。” “现在的维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个案。如果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公共卫生事件高发期的今天,将可能会出现第二轮 集体诉讼的维权浪潮。”陈北元说。来源:南方周末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