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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者 要“认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35 南方新闻网

  □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陆占奇

  “劳动法中对劳动时间有严格规定。‘华为事件’的发生,表明法律在现实中被忽视了。”6月13日,国家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现象在许多企业里都存在。”这是主管部门对胡新宇之死首次 表态。

  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系列有关“过 劳死”的问题,因此引起强烈关注。

  40小时,劳动法对每周工作时间制定了很高的标准。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中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说,“当初,立法 者设定高标准的初衷是希望企业多用工,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促进就业。”

  但由于中国处于产业链末端,工作节奏并不能完全由自己掌握,大多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这个“高标准”。普遍违法现 象因此出现,而“法不责众”,劳动部门只能选择性执法。高标准也导致企业减少用工,以减少解雇工人的高成本——诸如支 付违约金、企业成为被告等。

  严格限制工作时间的“前路”被堵,“增加用工”的后路被断,千军万马走“支路”——“自愿加班”。而这也是导 致过劳死的原因。

  董保华认为,立法应该“低标准、广覆盖”,并且“严执法”,劳动者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帮助,是“雪中送炭”。 而“高标准、宽执法”的路子,让“过劳现象”很难根治。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也认为,解决“过劳死”的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执法。“如果劳动 部门严格执法,劳动强度控制好,哪会发生‘过劳死’?”

  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 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此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成因是一些单位长期违 反劳动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

  “至于赔偿金额,”彭光华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 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 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 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48小时内算, 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2005年1月26日,厦门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结论,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前员工郑杰之 死不属于工伤。郑杰因“长期加班”,被确诊癌症,50多天后不治身亡,劳动部门依法作出的认定引起了“48小时”之争 。

  但劳动保障部官员对记者称,“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 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彭光华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 )、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 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劳动定额标准缺乏规范问题突出。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 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郭军认为,自愿加班并非劳动者单方面的问题——企业不开办公室,不启动流水线,劳动者怎么加班?难道自己拿回 家做?

  他建议,起码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劳动定额机制,通过政府、社会中介、科研机构及劳资双方等来确定法律底线,制定 行业指导标准,确定合理定额范围内,合理的工作时间和报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称,他准备写一份立法建议书,修改劳动法。具体而言,他认为“过劳死是企业剥夺员 工的休息权,造成劳动者超负荷工作并导致其死亡,企业主应受刑事制裁。”

  关怀曾参与劳动法的起草工作。“劳动法制定时,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部法律现在已明显滞后。” 他说,“但是,目前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劳动法修订难以启动。”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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