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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遭遇“起诉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保险营销员的出路要么转为正式员工,要么归类为个体工商户,但这样做也将断送保险营销制 度的生命力。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公布,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也成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友邦公司继“重疾险”风波之后,在中国再次遭遇“员工”诉讼。这也是国内首起因银行保险营销员身份争议引发的 诉讼案。

  □本报记者崔世海

  近3个小时的不公开审理

  “这不是王超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国内几十万银行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的大问题。”6月14日下午,近3个小 时的庭审结束,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赵继明律师对围在法庭外面的记者说。他是王超的代理律师。

  王超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的一名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由于对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是否系公司“员工”存在争议,日前将友邦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友邦之间系劳动关系,确认友邦公 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原定于5月30日的庭审改为庭前谈话,庭审延迟到6月14日。

  6月14日下午,该案开庭之前,多家关注此案的媒体记者在旁听席坐定后,法官称,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应友邦公 司的申请,该案不公开审理。记者们不得不退出法庭,在庭外等候。

  近3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友邦公司代理律师面对记者“王超是否友邦公司的员工?友邦公司与王超之间到底是劳动 关系还是代理关系?”的追问,说:“等法院的判决吧!”

  当日晚,友邦公司企业传播处宋正本告知记者,由于当日法院没有判决,友邦公司不便对该案做出回应,以免影响法 院的公正判决。

  王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友邦公司签订《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他全职为友邦从事银行保 险推广工作,负责在合作银行网点对银行柜员的保险销售进行培训和辅导。其间,他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与银行的工作 时间保持同步,并在进入银行网点时佩戴公司标识。

  2005年12月,友邦公司以王超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为由,扣发了他2005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 资。2005年12月30日,王超被迫与友邦公司签订《离职声明》。友邦公司不仅不支付王超上述两个月工资,还以王超 离职未满3个月为由,拒绝退还入公司时收取的500元押金。

  之后,王超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裁决。 据记者获得的京劳仲字[2006]第209号裁决书显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友邦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过,仲裁委也注意到 双方构成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可能,但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而未予采纳。于是王超将友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王超与友邦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也是今天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王超的代理 律师赵继明告诉记者。

  “目前,从事‘个险’营销的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是事实,但从事银行险业务的员工与 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不管是法律界,还是保险公司,认识都是一致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从事银行 险业务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此外,赵律师指出,友邦与王超所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记者在证据中看到一份没有抬头的合同,该合同 第一条第五款约定:“本合同书和其他文件的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份合同即 王超在起诉书中所说的《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

  赵继明律师说,友邦公司通过这个条款来规避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可以 随意解雇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目的,而这些目的恰恰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因此,这个条款当然无效。这份合同签订 的时间是2005年4月4日。“全部签字过程不到一分钟,友邦根本没有给我时间细看该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就该合同的性 质和内容做出过任何解释。”王超说。字签好后,友邦立即将协议收回。按照此前在其他保险公司的经验,王超理解该协议就 是劳动合同,即在入公司之前的必经步骤,该合同的文本也会返回给自己一份。

  据了解,诉讼中友邦公司坚持了仲裁阶段的意见,认为基于上述《银行保险客户经理合同》,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关 系,而非劳动关系。而用该模式销售银行保险,是其在中国国内的普遍做法。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前者不用缴纳 社会保险,解除合同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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