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题 > 正文

评论:律师行使职务时应享有豁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坚

  白钰镳是重庆市黔江光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日前做出了一个让业界人士争议的举动:身为一个死刑犯的辩护律师 ,他向公证机关提出向一个关键证人取证时进行公证。但酉阳县公证处拒绝了他的请求。(5月31日《重庆晚报》)

  目前很多律师不愿办理、不敢办理刑案,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律师之所以不愿意代理刑事案件,主要原因就在于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 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位资深律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 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尽管 这番话有戏谑的成分,并有些偏激,但却反映出一个实质问题,即很多律师都对律师伪证罪怀有恐惧感。

  依据刑法306条,只要辩方的证人、证据与控方矛盾,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而代表国家的控方 一般不会造假,由此就可以推定是辩方有诈,其责任无形中就需要由辩护律师来承当。其实,违背事实的陈述、改变证言的反 复不一定就是作伪证,可实践中依据306条,往往不需要充分的理由,仅仅是作出一个简单的判断,检控方就可以指控辨方 律师需要为此担责,并且已经确有律师因此而承担了刑事责任。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及当事人的权利,国际上很多国家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都确立了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豁免 原则,这其中也包括与我国法律体系类似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 大会通过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 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豁免权不 是律师的特权,而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自然补充。

  因此,为了让律师免于恐惧,为了避免律师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尊严,为了使律师在刑事案 件审理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刑法第306条加以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律师的刑事辩护责任享有一定豁免权 这一原则。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