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应增设单位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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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刘晓倩 去年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后,一些专家就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在草案中还应当加入这样一个条款:单位诈骗贷款,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为目前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犯贷款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未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当前单位进行的贷款诈骗不 仅客观存在,而且常有发生,甚至愈演愈烈,涉案数额和范围、所造成的影响和社会危害性,都令人触目惊心。在贷款诈骗单 位主体缺失的立法状况下,面对层出不穷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 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诈骗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依刑法规定,合同诈 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诈骗行为均按合同诈骗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对于 打击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做到罪责刑相一致有一定的益处,但长远看来,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只是权宜之计 ,这一处理方式存在许多缺陷。 一、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违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是采用总则、分则相结 合的方法。在总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并强调“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然后 再在分则中对一个个单位犯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体现出内容与形式相一致的原则,即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不仅在实质上要具 有社会危害性,在形式上还要有分则条文的明确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 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对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定罪处罚问题,更不 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仅以贷款诈骗行为中 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相类似,就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免让人觉得 类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好像并没有废除。 三、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适用原则。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 象上存在着特殊与普通之分,两者属于从属关系法条竞合中的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关于从属关系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 ,中外法学界基本持相同的观点,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而言,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 特别法条,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条,在主体是单位的情况下,特别法不认为是犯罪,普通法规定是犯罪,在 此情况下,最高法院《纪要》规定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是违背从属关系法条竞合适用规则的。 四、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罪名不准确。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定性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 及客观方面要件。手段相同构成的犯罪不一定相同,正如我们不能对以窃取手段的贪污行为定盗窃罪一样,也不能因单位贷款 诈骗中有签订借贷合同的事实,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有以偏概全的错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贷款,只是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而非全 部方式。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就算能解决通过签订贷款合同骗取贷款这种方式的单位贷款诈骗,也无法解决全部的单位骗 贷问题。 从世界各地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把单位作为贷款诈骗罪的当然主体,德国甚至把其作为主要主体。 我国经济日益发展,单位的独立性日益明显,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成为当然目的。通过 贷款诈骗获取利益也成为一些单位的选择。因此,建议尽快以刑法修正案形式补充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