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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规范缘于缺乏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刘新时

  由于上诉不加刑,大部分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都选择了上诉,导致二审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由于二审法院的法官 人员较少,人少案多的矛盾一时无法解决,同时,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对二审的限制较少,在具体办案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 。较大的问题有二:

  一是随意改判。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给二审法院相当大的自由度。如:马某 在工作中得罪了梁某,梁便雇用几个人于某日深夜,趁马某喝喜酒晚归之机,持刀、棍等工具将马某打致重伤,由于梁某等人 作案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到10年不等,应该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 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为由,均进行了改判,其中三人被判处缓刑。判决以后,社会反响恶 劣,老百姓以为有钱可以减刑。

  二是二审审判不遵守时限,造成上诉案件久拖不决。客观上是审判人员过少,而案件太多;主观上却是对上诉案件不 积极、不重视,同时不受到监督和约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 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二 审的审判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但现实情况是,三个月、五个月是常事。

  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在于对二审的监督不力。由于法院一般不将判决书送达下级检察院,因此下级检察院无从监督, 也无权监督;而同级检察院也没有监督措施。解决问题的措施如下:一,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同级检察机关,以便于监督;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要求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改判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质证。二, 对于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呈卷的同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登记,发现二审法院超期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提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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