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为何要“刀枪入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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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罗长斌 《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22日《民警从杀人现场返回取枪一家4口被凶手砍死》一文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两名警 员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结果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此 事一经报道,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这一血案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当前我国枪支的绝对数量对武装公安民警应不是问题,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公安 民警出警不佩带枪支呢? 曾几何时,公安机关广泛流传着“枪事无小事,枪案无小案”的说法,公安民警将枪支视为自己的“第二生命”。对 “第二生命”含义的理解,只有配枪民警和有关领导才能深刻体验其真正含义,常人对它的理解恐怕只限于“在面对凶残的歹 徒时,枪支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这层意思了。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的一些领导对枪械的使用过分强调 慎重原则,使配枪民警忧心忡忡,一些公安民警对枪械存有一种职业的“恐惧本能”,有的甚至于“谈枪色变”。特别是上世 纪末轰动一时的河北霸州杜书贵枪击案、河南禹州刘德周持枪杀人案等恶性案件发生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声势浩 大的以坚决制止民警涉枪违法违纪为主题的持久“运动”,许多因管理使用枪械而“出事”(公安机关内部语)的公安民警受 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被判刑、除名、撤职等等,这其中有不少人包括领导同志受到牵连。这样一来,一些公安民警对枪支 的恐惧心理与日俱增,尽管大家都知道警察职业的危险性,但许多基层公安民警都不愿配枪,他们宁愿冒没有枪支的危险,以 此获得另一种“安全保险系数”,那就是不出“枪事”或“枪案”,许多人认为“不配枪比配枪更有安全感”,这样就可以避 免一不小心而犯大错。笔者在湖北省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工作期间,曾经了解到这样一件事,鄂北有一个县级公安机关为了 严格管理公务用枪,将全县所有基层派出所的枪支集中在县公安局保管,而也就是这一年,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了恶性袭警案 和持枪歹徒抢劫银行的案件。据了解,这种刀枪入库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应该说,我国有关枪支管理使用的法规已经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完全可以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枪支,但因受一些已经发生的公安民警违法使用枪支案(有的并非民警过错)的“警示”和新闻媒体、社 会舆论压力的影响,加之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对有关枪支的法律规定认识的“偏激”,混淆了严格管理枪支与正确使用枪支两个 概念,无形中束缚了持枪民警的手脚,致使他们在出现场时不愿带枪,或者在遭遇歹徒暴力抗法、抢夺枪支的情况下,还犹豫 不决不敢开枪,由此导致血案的发生。此外,由于对应决策失误(如上述“刀枪入库”的做法)而造成公安民警受袭伤亡或被 害人伤亡的情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给决策失误者以惩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悲剧的发生。当然,我国法律、 法规对公安民警使用枪支的规定过于抽象也是造成他们在紧急状态时不敢使用枪支的原因之一,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中有“非开枪不能制止(自卫)时,方可使用枪支”的规定,但是,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对什么是“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这个度很难准确掌握。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