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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利息收入百万你信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汪伟

  安徽省和县原县委书记杨建国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受审。杨建国对巨额财产能够说 明来源的项目中,居然还有他人向其借款的利息收入105万元。(6月12日《半岛晨报》)

  杨建国获得高达百万元“利息”收入你信吗?如果真有此事,这笔巨额利息也应当是杨建国非法聚敛财富的孳息。

  因此,杨建国的105万元利息虽然能“说明来源”,但并不是什么“合法收入”。有关部门确有必要把杨建国的这 笔“利息账”算个清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洁的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对于“赃款赃物”的范围或外延却没有具 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追缴“犯罪所得”的混乱局面。实践中往往只对腐败分子贪污受贿所得才视作“赃款赃物”予以 追缴、没收。如果贪官将赃款赃物转移或转换为其他的财产形态(比如赃款的投资所得、赃物因升值的收益等),司法机关就 “穷寇勿追”、高抬贵手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腐败犯罪行为,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资产。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 应当没收的犯罪所得有三种表现形态:其一是替代收益,即由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转变或转化的其他财产;其二是混合收益, 即犯罪所得已经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其他财产相互混合;其三是利益收益,即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 者已经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对照公约关于没收对象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没收范围显然过于 狭窄了。

  “拿的要送回来,吃的要吐出来”,本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怎样毫不留情地追回犯罪分子聚敛的财富,香港廉政公署 前不久就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日前,香港廉政公署30多年来追讨前“四大探长”涉嫌贪污所得的财富,终获突破进展, 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5月29日宣布,已经与其中一名探长韩森的家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对方同意交出总值高达1.4亿港 元的资产。香港廉署没有满足于赃款的“如数”追缴,由于资产升值等原因,韩森的家人于35年后所交出的资产,是他当初 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坚决剥夺贪官及其家人因腐败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这种与腐败分子“算账”的办法,我们是不是也 该用在杨建国的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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