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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婴证奸”正义不能承受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琳

  看着怀里睡得正酣的婴儿,年仅16岁的母亲英子显得十分无奈。几个月前,英子被打工店的老板邱某强奸,她发现 自己怀孕后报了案,却被认定没有证据。为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英子及其家人决定——“产婴证奸”。经对婴儿进行DNA亲 子鉴定之后,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7年。(6月1日新华社)

  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正义最终得以彰显,然而这正义的代价却又何其高昂。对于英子而言,“产婴证奸”本身 就是二次伤害。如今,英子的身份已从青春少女变成了未婚妈妈、单亲妈妈和未成年妈妈,一个弱小的肩膀该如何来扛起这生 命的重担?

  对于邱某而言,孩子的出世是比身陷囹圄更痛苦的惩罚。他是一个“强奸犯”父亲——然而他又仅仅是一个生理意义 上的“父亲”,即便将来能顺利出狱,他也很可能得不到监护权。这对父子也许近在咫尺,却远隔天涯。人世之缘与孽就是如 此戏剧化地呈现,怎不令人感慨!

  对孩子而言,因犯罪而降临人世的他一出生就承受了犯罪的果。孩子是无辜的,虽然法律赋予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 的权利,但他却无从享受——他的出生被母亲赋予了浓厚的使命感,那就“证实犯罪”。当作为工具意义的“DNA

亲子鉴定 ”完成以后,孩子的抚养就成为母亲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强奸案较之其他案件,的确存在“举证难”。但要看到,强奸案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需要侦查机关主动介入调查,并 由侦查机关主导证据的收集——对于一起公诉案件,无论如何不应由被害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产婴证奸”的出现,很大程度 上要归咎于侦查机关的不作为。

  当然,“产婴证奸”的极端个案,多由欠缺社会救济管道的弱势群体所自行采取。这些受害人缺乏基本的证据保全意 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她们往往错误地认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并能证明孩子与犯案人具有血缘关系,这样犯案人就难逃法网 了。而事实上,一方面,做DNA亲子鉴定大可不必产下婴儿,通过提取胚胎绒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有效保存其组织 均可供鉴定,并达到取证目的。

  强奸本身是个悲剧,拿一个无辜孩子的一生幸福作为赌注,来赌正义的实现,这是正义所不能承受的痛。我们亟待完 善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那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仅仅指向被告人,也应指向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能够无障碍地及 时获得专业人士的有效帮助,“产婴证奸”才会逐渐淡出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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