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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什么情况下是“生活消费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4: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克杰

  朱某在汽车销售公司花4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一年后发现该车是别人买后退回公司的旧车,已行驶了2000 公里。于是朱某以销售公司涉嫌欺诈为由,要求对方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退回此车并加倍赔偿。日前,成都市中级法院以 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为由,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6月14日《中国消费者
报》)

  法院判决“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引起多方质疑。四川省消委会表示,将就此判例发布消委会律师团意见,支持消 费者依据消法维权。那么,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我们对这个条款稍加分 析,不难看出,对公民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到底是消费者还是生产经营者的角色辨认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是,看他为 了什么目的。就是说,认定消费者的唯一标准是看他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为生产经营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那么他就不是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就不受消法保护。

  按照上述标准,将汽车划入奢侈消费、排除于生活消费品之外,和将所有汽车都划入生活消费品范围,都是不科学的 ,都是机械和教条化理解消法相关规定。因为,不顾汽车已经进入普通百姓家的事实,而将其完全排斥在生活消费品之外,拒 绝对其进行消法保护,不仅是对消法规定的误解,而且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对汽车用途不加区分地统统归入生活消费品 之列,也同样违背消法的固有精神,无限扩大了保护范围,也一样伤害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事实上,一些地方之所以将“知假买假”排除在消费行为之外,从根本上讲,也是因为知假买假行为并非真正为了生 活消费,知假买假者购买的商品已经改变了其生活消费用途,变成了谋利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商品的实际用途决定是否 属于生活消费品,进而判断购买使用者是否消费者,最终决定相关纠纷是否适用消法调整,是最合理、也是最符合消法规定的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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