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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高:“我不是腐败分子代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0:03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记者 马昌博 采访整理

  2006年6月15日,《南方周末》A4版报道了我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随即引起了读者的 关注,并在互联网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

  在大家的发言中,有人说我是“腐败官员代言人”,甚至还说我本身就是“腐败分
子”,我只想说,我不是腐败官员 的“代言人”,我和我的很多同事都极度痛恨腐败,那么,为什么我在课题研究中却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呢?

  看待一个问题,不能从情绪出发,说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而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 对。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 逃往国外。

  这些外逃贪官都是有一定权势者,他们既有贪污国家财产的便利,也有外逃出国的种种条件。

  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

  理性的人都能理解,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 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不久,全国人大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承认和满足了“死刑犯不引渡”的要求。这个引渡条约的签订,无 疑是中国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废除腐败贪官死刑,有利于惩治贪官。相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言,死刑显得短暂而猛烈。但瞬间的猛烈 却不一定能真正杜绝腐败现象和震慑犯罪分子。

  综观中国历史,惩治腐败最严厉的莫过于明朝皇帝朱元璋,但他至死也没弄明白:“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实,在现 实生活中,死刑的惩治效应并不见得大于自由刑。有些时候,贪官对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并不亚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而以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有机结合的刑罚体系替代,不仅能使腐败官员感受到刑罚惩处的 严厉,也使其饱受失去人身自由和经济上得不到好处及声誉扫地的痛苦,更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震慑其他尚未暴露的腐败官 员。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接轨。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废 除了普通犯罪(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死刑,即使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极少有规定对贪利型犯罪适用死刑。从世界范围内的刑罚 潮流来看,废除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死刑是一种历史趋势。

  当然,我们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并不是因为外国废除了,中国也必须跟着实行,而是根据国内外实践,走一条符 合中国实际的反腐败之路。

  中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署国,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既符 合公约对于死刑适用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明确要求,也体现出中国信守对国际社会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利于国际司法合作,进 而达到更加有力惩治贪腐的目的。

  应当看到的是,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有一个过程。

  因此,我们在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同时,还重点研究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金融实名制、家 庭财产申报制等制度。

  我们始终认为,只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真正达到遏制腐败之目的。

  (王明高是《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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