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暴露我是艾滋遗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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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0:03 南方新闻网 | |||||||||
本报记者 沈颖 □实习生 徐卓君 从3月1日递交起诉书开始,中央党校教授靳薇在三个月中被一种焦虑的情绪包围,她自嘲像个祥林嫂一样,反复告 诉朋友同一个故事。 她是小莉(化名)的监护人之一,这个小女孩儿是艾滋孤儿的消息,被北京某报暴露
6月13日上午11点,靳薇走出朝阳区法院36号法庭,小莉告该报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案第二次审理结束,在等 待了3个多月之后“仍未得到法庭的最后判决”。 在法庭上,靳薇始终不接受4万元赔偿的调解意见,她要得到一个判决,“公正判决不仅对小莉有意义,对那些潜藏 在黑暗中的艾滋病人和他们的家属也很重要”。 而此案也是全国首例艾滋遗孤自诉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案,案件中的媒体角色和个人权益之间的边界如何厘清,令人 关注。 被暴露的恐惧 2005年12月7日,靳薇突然在网上看到《××时报》一则报道,“不仅用了小莉大幅脸部特写照片,而且将她 的真名、曾用名和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的信息全部暴露!” 靳薇依然清晰地记得对那位记者反复强调“不能用小莉的照片,不能用真名”,“他当时答应了,还说他是资深记者 ,常识他懂!” 靳薇找到12月2日出版的《××时报》第一版及A16—17版上,看到了与约定截然相反的结果,连小莉的弟弟 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和名字全部登出,并大量报道了未经同意的属于小莉的隐私。 例如“小莉的叔叔以及奶奶将她家的钱取走”,“小莉被寄养到姨母家,姨母的34岁的儿子,相貌较差,好吃懒做 ,不务正业,找不到媳妇,竟然别有用心打起了小莉的主意”,“小莉到X家后改名为XXX”,“小莉有严重的自闭症,情 绪不稳定,成绩下滑得厉害,而且非常不自信,觉得自己没有用”。 “这些都是小莉的隐私。”靳薇的气愤来自记者的文章打破了小莉历经磨难好不容易获得的平静,这个孤儿之前就是 一个很不幸的孩子。煎熬曾始终伴随她。她的父母因卖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得到高耀洁等人的救助后逃离家乡。 2004年暑假,靳薇和高耀洁去山东曹县看小莉了,他们发现小莉的养母为图钱财不想让她读书。而养母系高耀洁 委托。 高耀洁对自己托付的养母非常失望,难过得直哭,这个场景打动了靳薇,她答应高耀洁,自己做小莉的监护人。 2004年9月,靳薇和朋友一起把她从曹县接出来,送到南方一所学校。她开始接到小莉主动从学校打来的电话, “她以前像小刺猬一样把自己蜷缩起来,有很强的心理阴影,好不容易变得开朗懂事了。” 为了拥有正常生活,小莉一直回避自己身份,“她从来不说自己是孤儿,只说爸爸妈妈在外地工作”。靳薇担心报道 会揭开小莉一直小心翼翼掩护的伤疤,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而刚有转机的小莉却被报道重新拖入泥沼。 寒假快结束时,靳薇接到了小莉班主任老师电话,他也在网上看到了这则报道,“如果周围的同学认出她来,学生的 家长可能到学校来闹,小莉很难在学校继续学习!” 2月下旬,小莉也给靳薇打电话,“她忍不住哭起来,她在上网时看到了那个报道,她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晚 上经常做噩梦,哭醒之后室友问她,她不敢说。她又生活在被暴露的恐惧中,担心学校不要她了。” 陷入困难境地 为了给小莉讨回公道,3月1日,《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第一天,靳薇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该报道侵犯肖像权 和隐私权的起诉书。 媒体的不断转载让小莉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这个记者没采访过我,”小莉对前来取证的杨绍刚律师说,“在山东,同学知道我是艾滋孤儿,躲得远远的,我习 惯了不参加任何集体活动,我真怕现在的同学知道,听同学说‘上网’两个字就害怕,怕他们看到那张照片后认出我!不希望 自己被暴露。” 记者发现,截至6月11日,在Google中,有关此篇报道的网页竟然高达8030项,至少50家网络媒体转 载,其中45家挂有小莉的巨幅照片,他们根本没意识到自己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5月3日,小莉又打电话来,她哭着告诉靳薇,4月底的期中考没考好,还一个劲地说“对不起”,靳薇感到一阵心 酸。 靳薇说,小莉怕她的姨母要抓她回去嫁给傻表哥,做梦都梦到养母来找她。 “我躲在床底下,老师说我不在,养母就到处找我,我吓坏了”,自从小莉被接走,断了财路后,她的养母特别不服 气,“养父甚至威胁要全身捆着炸药来炸我,还要去炸高耀洁家”。 靳薇称自己被逼打官司,她曾在事发后向该报陈述严重后果,“记者虽然作了道歉,但轻描淡写,将错误归结为‘粗 心的结果’、‘稿件交接中的混乱’”。 6月20日,该报在给本报记者的说明中称,“收到靳薇教授的意见后,报社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负责人与记者 一同前往靳薇教授家中,对报道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表达了诚恳的歉意。”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中,该报承认侵犯了小莉的肖像权,但不承认侵犯了隐私权,理由是报道“真实客观”。 以关心的名义伤害 6月13日,中国疾病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主任王若涛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他援引《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说明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 、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媒体追求新闻效果,但不能违反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和新闻伦理。”王若涛说。 在艾滋病问题上,清华大学当代问题研究中心李木盾教授曾参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记者顶着压力的 报道推动了国家的艾滋病政策,但客观上也出现了传播恐慌和侵犯权益的问题。” 已经离开该报的记者感到十分委屈,“本意是出于好心想帮助小莉。” 该报给本报发来的说明中说,“从人道意义上的关爱是我们进行报道的选题判别依据和报道体现的根本价值观。我们 相信,小莉的不幸遭遇经过披露,能够让所有善良的人们真正关注到这个遭遇苦难的孩子和整个孤儿群体,给他们切实的关心 和爱护。”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媒体即使出于好意,也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和对人的关怀,记者要设 身处地地去为对方着想,尤其是心理比较脆弱的未成年人。 在记者看小莉班主任来信时,靳薇多次叮嘱记者千万不要公开小莉所在学校的名字和地址,“不要给别人看到。”她 焦虑地说。 靳薇对此陷入了深度恐惧,她怕媒体再去打扰小莉,“她再也经不起伤害了,希望媒体不要再找到她现在的学校!” 6月20日,该报相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希望这场诉讼能够对保护艾滋孤儿和弱势人群起到真正的积极作 用,而不是让他们在这样的‘关注’中感到自己的特别并因此受到伤害。” 艾滋病人权利需要保护 “侵犯艾滋病人及家属权益,媒体其实并不是唯一的责任者,”李木盾说,“在社会各阶层广泛存在。” 王若涛认为,感染艾滋病,不能成为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理由。“艾滋病人的权利在不侵犯其他人的情况下都应得到 合法保护,除非在献血、捐赠器官和骨髓细胞等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时受到限制。” 北京佑安医院艾滋病临床医疗组组长吴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艾滋病病人来说,最可怕的歧视之一来自医生和 医疗机构。“有些医生在病人检查出艾滋病后,往往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给予治疗,而是找出各种理由将病人拒之门外,或让 患者到指定的传染病医院就医,而传染病医院的专科治疗相对薄弱,往往会延误病情。” 吴昊说,艾滋病病人患上其他病,和其他病人一样,有被治疗的权利,因为他们仅仅是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已,“而且 艾滋病病毒的发作时间都要8~10年,这期间艾滋病人一样会生病,一样需要手术,但就我所知,除了协和医院,北京还没 有一家综合性医院收治艾滋病病人。” 吴昊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确实规定了感染者在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遭到歧视时可以起诉,现实问题是,艾 滋病患者害怕更大伤害可能并不敢拿起这个法律武器。 “起诉反而会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的隐私,”吴昊说,“他们会权衡利弊,到现在为止,我们医院里还没有一个患者 是公费医疗的,因为公费医疗所有用药名字都会被记录在册,会暴露病情,所以我们医院的艾滋病患者都是自费接受治疗的。 ” “法律的作用有限,只能对具体的歧视行为作出约束,但现实中的歧视观念很难消除。”李木盾说。 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邱仁宗认为,恐惧和歧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障碍。 “一个孩子通过母婴传播感染了艾滋病,那个地方的政府给他建立了一个人的学校,但等他需要工作的时候,难道还 要为他建一个人的工厂吗?”李木盾说。 李木盾认为,应为艾滋病患者创造一个比较友善和宽容的环境。 来源:南方周末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