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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支持在查处医药商业贿赂中设专项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52 中国网

  [健康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在2005年度的审计报告里提到了新农合基金沉淀过多,有的地方报销比例过少,农民的受益面过窄,这个问题是不是很普遍,卫生部怎么看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上次新闻发布会你讲到,各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自查自纠的专项账户。我们了解到,各地建立了账户,但是对账户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如何更加严格地运
作账户,各地存在一些问题。请问,卫生部有没有统一的管理指导意见?

  [毛群安]:

  前一段媒体的朋友都发现,

审计署在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审计调查中提出两个问题,一个是发现合作医疗基金沉淀比重比较大,再一个就是农民发生医疗费用以后,能够享受到合作医疗报销的比例比较小,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受益面比较窄的问题。关于合作医疗基金沉淀问题,目前来看,我们通过评估发现,在前期,在刚开始运行这个制度的时候,确实出现了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沉淀比例过高,随着试点制度的完善,随着大家对地方农民发生医疗费用的风险情况越来越了解,在后续的制度调整过程中,这个比例在下降。

  存在的原因有几方面:第一,我们的合作医疗是以收定支,就是国家目前还没有资金为合作医疗基金本身的风险进行担保。我们现在以县为单位,县收到的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承担合作医疗报销的风险。在开始设计的时候,一些地方出于比较慎重的态度,对报销的比例,比如说起始线、封顶线设的比较低。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也把其他的地方的情况做了一个通报。比如说今年新开始试点的地区,我们向他们通报其他试点地区的经验教训,避免造成大量的资金的沉淀。第二,我们要求试点地区事先设计好怎么报销、报销的比例。但是,大家知道,我国采取的是自愿参加的原则,就是说要设计制度本身应该先知道有多少人参加,能收到多少钱,风险多大,才能够比较好地测算出支付的比例多大合适。

  现在基层试点的难题,就是事先设计好了制度,但是,到底多少人参加,这还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这为基金的支付的制度设计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随着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越来越稳定,地方就会比较好地测算出基金收入。

  还有一个,随着试点的逐步扩大,我们也能够测算出每一年大概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农民的比例数,这样对于更合理地来筹划资金的使用提供了依据。所以,我们看到这个审计署的报告,主要调查的是2003、2004年试点的一些资料和数据,从2005年到今年,我们各地在报销比例的设计上逐渐地合理。还有一些地方对资金沉淀比较大的情况下,他们尝试二次补偿。一开始比例比较低,年底核算发现基金沉淀比较低,对今年曾经发生过大额医费用的进行二次追加补偿,这样既保证了基金的运行安全,二又增加了农民的补助。

  关于现在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受益面过窄的问题,确实是我们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大家知道,目前筹资的数量比较低,合作医疗从这次试点来说,主要是以保大病风险为主。大家知道,保险主要原则是以大数为主,就是保那些风险发生几率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是个人难以承担的大额风险。合作医疗受益面比较窄的问题,可能和制度设计的原则有关,这在一个时期内都会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这个问题带来的影响是什么?会影响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如果年年参加,但是没有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而不能得到补偿的话,可能会影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既要坚持合作医疗保大病这样的一个原则,减轻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的问题,同时扩大农民的受益面。目前在各地的试点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我们在医疗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预防为主,我们能不能借助合作医疗的制度的设计,能够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农民群众发生大的疾病风险,一些地方采取对于没有发生医疗费用的农民给予健康体检,这样农民因为参加合作医疗受益面就扩大了。

  再有就是有些地方试点,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账户的比重。因为以家庭为单位建立的账户,家庭成员之间起码可以共享一些医疗费用支付。这样就扩大了参加合作医疗受益面。这为在今后进一步试点和推广过程中,解决好保大病,并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这样的矛盾,找到了平衡点,使农民通过参加合作医疗,保护了他们的大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同时使更多的农民因为参加合作医疗使健康保护方面而受益。

  关于在治理医药商业贿赂中,设立了专项账户的问题。应该说,为了做好这一次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工作,各个地方都在想法设法,为了使这个工作更加地有效,达到建立长效机制的目的,各地都采取了很多的办法。其中之一就是专项账户的设立。我也看到一些媒体对账户的设置的合法性有一些评论,也有不同的意见。

  我们认为,通过这个账户,使一些曾经发现接受企业的贿赂,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把自己收受的上交,这是医务人员提高认识,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对正常的医疗秩序的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他们自觉自愿上交资金,这本身也是对医务人员的纠正,同时,也意识到在他们今后的医疗活动中尽量杜绝这种行为发生。这种账户,也能够使我们从一个侧面评估医务人员在专项工作中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知水平的提高。这既是一个工作方法,同时也是我们一个参考指标。

  我们认为,各个地方,卫生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账户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第二,能够促进我们自查自纠工作。所以,我们赞同各地设立账户。我们也将和有关部门协商,对账户本身的设立以及账户所收的资金下一步的使用做明确的规定。

  [中国医药报记者]: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说,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后产生了临床的不良反应,请问疫苗的安全性到底如何?第二,在治理商业贿赂当中,据我了解,有些药品的生产企业,有医药代表的,因为没有事可做,放假回家了,一些小的企业在这期间被迫关门。请问,治理商业贿赂是我们要建立永久的长效机制,健康地发展下去,还是阶段性的工作,一阵风过后,这个治理工作就结束了?

  [毛群安]:

  关于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的问题我做个简单的介绍。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症,这个事情前一段一家媒体报道,有家长因为孩子接种小儿麻痹疫苗而到卫生部上访的事情。我介绍三个情况,第一,我们国家使用的脊髓灰质炎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对小儿麻痹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进行预防。到1994年,我们国家就没有新发的小儿麻痹症。到2000年,我们国家所在的西太区基本实现了消灭小儿麻痹症的目标。计划免疫是我们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手段,就是通过疫苗接种可以预防一些传染病。

  据专家测算,我们国家通过服用小儿麻痹糖丸这种疫苗接种方法,按照过去的发病率计算,我们等于使一百多万人免于发病。应该说,小儿麻痹症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预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世界卫生组织也准备把脊髓灰质炎,就是小儿麻痹通过疫苗在全球消灭。大家知道,

天花是通过疫苗消灭的第一个案例,脊髓灰质炎将是第二个通过疫苗接种的方式在全球消灭。

  大家不难理解,在我们国家要坚持继续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工作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在我们周边国家仍然还没有完全消除小儿麻痹症。所以,我们国家还必须坚持做好脊髓灰质炎的疫苗接种工作。这是第一,就是我们现在所用的疫苗是安全有效的。

  那么,根据国内和国际的实际预防接种中情况看,有发生疫苗相关病例的情况,疫苗相关的病例是怎么回事?在疫苗非常安全有效的情况下,由于个体的原因而发生接种疫苗之后出现了和疫苗接种相关的病症,在疫苗安全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接种以后的相关病。小儿麻痹症疫苗接种发生的比例是什么样的概念?根据国际国内的监测调查,大约在250万到1000万人的接种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例。应该说,比例是非常低的。为什么我要在这个地方强调这件事情?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方面的工作,如果不恰当地报道疫苗接种相关病例的情况,会导致计划免疫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在国际国内不乏这样的事例。刚才说了计划疫苗是重要的手段,在全国形成了免疫屏障,使儿童免受传染病的威胁,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如果由于我们的媒体不了解这个情况,而发生了对一些个案的误读,通过报道,公众可能对计划免疫工作产生误解,产生误解的直接结果就是我们计划免疫接种率下降。去年安徽泗县疫苗事件,对我们国家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恢复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所以,我想提醒大家,做这方面的报道要非常慎重,及时和我们沟通,把信息搞准。因为像前几天的报道,里面讲的这个人,我们经过查找,在卫生部上访的记录没有这个人的登记资料。这样报道会产生误导。所以,我想提醒媒体的朋友,计划免疫工作非常重要,如果由于不恰当的报道,可能会导致我们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的大幅下降。

  我刚才举了泗县的事,当时媒体定性叫“毒疫苗”,但是经过国家的全面检测,这个疫苗是合格的,只不过接种过程中由于组织的不好,而发生了群体性心因反应,但是媒体解读成为由于“毒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这样全国很多地方停止了疫苗接种,直到现在这种情况也没有恢复。

  去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免疫接种的条例,其中对我们国家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由于对计划免疫中发生的相关病例,如何鉴定和进行补偿,在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希望大家在报道这方面的消息的时候,一要了解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二了解我们国家免疫计划的总体情况,第三,对个案的信息进行认真的核实。因为疫苗接种病例的相关诊断,不是患者家属认为是疫苗接种问题或者相关问题,或者某一个医务人员他认为是相关的病例就是有问题,而是国家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相关的程序来进行检查和最后的鉴定。所以,在这里,我提醒大家在关于计划免疫宣传方面,应该意识到,也可能一篇正面的报道不一定能起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不恰当的对病例进行解读,可能对一个地方甚至整个国家的计划免疫起到负面作用。

  第二,药品的生产企业如何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作出反应。我们认为,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既需要我们加大医疗机构工作,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达到铲除商业贿赂在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条件和土壤。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作出努力。在已经发现的这些案件中,都可以说明如果医药企业这块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可能就会影响到我们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如果说因为专项治理工作有一些过去通过依赖商业贿赂方式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材销售的企业倒闭的话,我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在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应该通过我们不断完善治理,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使那些质量比较优良,价格比较优惠的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好处,而那些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企业,应该得到惩罚,直至关闭。

  如果有一些企业因为我们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而关门的话,这是一个好消息。关于这项工作是不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我告诉大家,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目前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但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是要通过这个专项工作堵塞漏洞,建立一个长效机制。这个长效机制,我简单讲包括三方面:

  第一,就是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卫生管理部门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认识到: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它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腐蚀了一少部分医务人员。所以,我们必须态度明确,措施到位,坚决地堵塞漏洞,铲除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条件和土壤。这是从认识上要提高。

  第二,要重在制度建设。我们要找出可能发生不正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活动和医药购销领域中存在的关键的环节和部门,要完善,要堵塞漏洞。只有通过建立起来这种制度,才可能保证在专项工作结束以后,显示出它的长效机制。

  第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也想提醒大家,由于目前在中国医疗机构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面临深化改革的一些体制性的、机制性的问题,这也是一些商业贿赂行为产生的条件。我们要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要深化医疗服务体制的改革,完善医疗机构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管理的政策,包括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虚高的现象,这是长效机制。推动这三方面,我们才能保证专项治理结束以后,我们制定的一些制度仍然能够发生长效机制。所以,工作是阶段性的,但是,我们实现的目的是长远的。

   卫生部等出台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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