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要求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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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20:3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4日电 (记者 谢登科) 记者1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日,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五个方面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一是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在中央对省和省对
二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要按照规定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 四是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完) 相关专题:国六条调控房地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