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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管控难题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11:04 民主与法制时报

  核心提示:

  “没有证,没有药,自己也能造。”这句山西百姓的顺口溜道出了困扰当地政府的两大顽疾:非法煤矿乱挖滥采,私 制炸药,二者互为依存条件。

  进入7月,因储存私制炸药而引发的爆炸事故频发,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

  分析人士指出,民爆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运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协调,这一安全管理工作 牵涉到众多管理部门,由于职能、权限的交叉,看起来似乎都在管理,而实际上都没能很好地管理。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慎波发自山西、北京

  一起私藏炸药爆炸 牵出三个紧急通知

  7月7日,49条生命伴随着一次巨大的爆炸声陨落。

  早晨6时许,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房主王二文家突然着火,一些好心的民众得知消息后急忙赶去救火。随后, 一声巨响,八十多人倒在了地上,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

  据公安机关调查,王二文曾非法开采煤矿,非法买卖、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煤矿被关闭后,王将炸药转移,藏在家 中,因炸药中含有氯化钾成分,发生自燃,引发住房着火。在群众救火和围观的过程中,炸药突然发生爆炸。

  第二天,主管民爆产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委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发出紧 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发生。

  紧接着,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之后,7月13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求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专项行动,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检查。

  实际上,在此之前已有多起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件发生。

  6月26日,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后老高川村苏应祥家私存的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19人受伤。

  6月8日,犯罪嫌疑人崔宝云等人在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西沿口村私炒炸药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

  4月10日,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轩岗煤电公司医院一家属楼发生私藏炸药爆炸,34人死亡,19人受伤,起因是 轩岗煤电公司职工王晋生将非法购买的私炒炸药转运到医院闲置车库内藏匿。据了解,王晋生所经营的杏树卜煤矿于2005 年4月5日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取消爆炸物品购买、使用资格,但该煤矿仍多次非法购买爆炸物品从事非法生产。为逃避打 击,甚至将非法购买的私炒炸药转运到医院闲置车库内藏匿,直接导致了爆炸的发生。

  据权威人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透露,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 5人受伤。其中,山西发生8起,造成112人死亡、56人受伤。而2005年,全国共发生因私藏炸药引起的自燃自爆事 故22起,造成101人死亡,181人受伤。这些爆炸事故均属非法行为所致,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 存在诸多问题。

  都是私制炸药惹的祸

  爆炸事件频发,根源到底在哪里?

  “地下炸药流通渠道之广,是民爆物品爆炸事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长李玉军说。

  私制炸药泛滥被有关管理部门认为是导致民间爆炸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然而民间私制炸药屡禁不止的深层原因可能 要归结为两个字,那就是利益。

  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国家管制物品,其定价、流通、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在价格方面,国家对此的管制更 有点计划经济的味道,其定价权基本在相应的管理部门。2006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 产品价格的通知》,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成本变化情况及产品之间比价关系,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结构,经商国 防科工委,决定适当提高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6个产品出厂基准价格。按规定,正规炸药生产企业虽然可以在炸药的价格上有 所浮动,但在具体幅度方面最高可以上浮为10%,下浮为5%。

  正规企业生产的炸药质量虽好,但成本相对高而且国家又有严格的价格规定,而非正规途径生产的炸药则因为成本较 低又不限量,势必在价格方面对使用者更具诱惑力。

  山西省民爆器材管理局副局长王英斌分析说,民爆器材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产业,这个行业没有完全进入市场,不在同 一条起跑线上,竞争就是不公平的,国家也没办法用行政手段干预,所以就形成了民爆用品管理的“怪现象”。搞这一行的都 知道,正规生产企业做得大,也好不到哪里去;做得小,也将就能活下去。这两年的市场较好,但正规产品的流向有严格规定 ,反而更火了那些无拘无束的非法企业的产品,这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山西翼县的一位矿主详细地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了炸药的生产加工运输转卖的整个过程:“炸药先在各地 生产出来,每包炸药的成本在40-50元之间,然后生产者再以100—1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中间人,然后中间人再联 系买主,再以每包150—19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急用炸药的矿主们。”

  一口大锅、几袋硝安、一堆木屑,一个简单的土制炸药家庭作坊就可以源源不断地生产出炸药,而生产出炸药就等于 拥有了滚滚的财源。

  山西蒲县一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他的一位朋友每年都趁春节至元宵节这段时间进行集中生产,因为这段时间公安部 门检查开始放松。据说,仅半个月的时间就可以获利几十万元。

  记者在山西调查发现,从炸药的生产到运输、销售,一条在熟人之间传递的半公开利益链条实现了对矿产衍生利润的 再瓜分。然而,这个炸药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利润分配最终的源头还是来自私开煤矿或铁矿所得的利润。“没有证,没有药, 自己也能造。”这是当地百姓描述黑矿主的一句顺口溜。

  山西省宁武县东寨村村民说,村子附近有很多黑煤窑,开煤窑的普遍都用私制炸药,因为私制炸药成本低,也有黑市 渠道。由于当地煤炭资源丰富,群众私挖盗采现象严重,在家中藏匿炸药的人也不在少数。

  合法炸药流入非法矿

  山西省一位从事了多年爆炸物品管理的民警透露,除非法自制外,从正规矿流向非法矿的炸药也不在少数。

  对于目前正规的民爆企业的生产现状,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在最近召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会上, 将其概括为“小、散、低”。

  孙勤说,“小”,就是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达不到经济规模;“散”,就是企业数量多且布局不合理;“低”,就是 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低,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低。目前,民爆行业多数企业生产设备落后,工艺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作业人员 过度集中,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一些企业安全投入少,欠账多,设施设备差,安全度低;有些企业安全培训流于 形式,职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防范能力较差,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 心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甚至组织突击生产,增大了安全生产的压力。

  正规企业诱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大发不义之财的情况,在山西这个民爆器材消耗大省也时有发生。吕梁市民爆器材专 营总公司总经理助理魏建新借吕梁市煤矿停产整顿、民爆器材停供之机,利用涂改过期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 输证》,先后6次从壶关化工集团公司购进电雷管28万枚,运到汾阳、孝义、离石等地高价倒卖。王英斌副局长说,这么一 起严重违法犯罪的案件,据说魏建新也能花钱搞定,此事不了了之。山西金恒化工集团公司不走正常销售渠道,向持假证的方 山县用户提供炸药12.4吨、雷管3.8万枚,虽被警方查获,但该案尚未最终了结。像这些案件,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也是诱发涉爆事故的“导火索”。

  炸药管控困境

  事实上,国防科工委主任张云川对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再次作出了重要批示:“该下更大的决心 、更有力度的工作来抓民爆企业(含生产、销售)的安全工作。近期,要开展以严肃工艺纪律、严禁‘四超’的专项检查整治 活动,抽调各工办、民爆企业的安技人员等组成整治安全组,交叉开展检查,企业一个不漏,关键工序、场所一个不漏,发现 严重问题的,即令停产整顿。”

  为了打击各种私制、贩售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公安部门也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活动,下发文件和召 开各种专项整治会议更是不在少数。相关的行动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重拳和猛药都没有使恶劣的形势得到有效的 遏制。

  长期以来民爆物品的管理陷入了“管就好不管就坏,甚至管得越严出事越多”的困境。

  对此,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民爆科的贾建伟道出了自己的无奈:“现在制售炸药的越来越狡猾。为了防止被我们查扣 ,他们就把制作工具和原料分开运输,今天运一个锅,明天运袋木屑,让你无从查起。”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廉兴有认为:“从客观上讲,我省作为全国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同时也是民爆物品生产、使用 大省,且涉爆单位点多、线长、分布广泛,爆炸物品管理基础薄弱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近几年煤炭市场看好,私开矿的 存在,为非法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提供了市场,受高额利润驱使,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不法分子不惜铤而 走险;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天气,私制炸药性能不稳定,高温下特别容易引发爆炸。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对民爆物品 管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安全监管的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品行 为的查处打击不力,对民爆物品非法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我省爆炸案件和事 故时有发生。”

  一些基层公安人员反映,为加强对雷管的管理,有关部门在雷管上采取了打码的方式,以掌握其去向,但不少雷管上 的标码被人为刮掉,然后贩卖给不法分子,失去监控,令人担忧。

  部门利益导致掣肘现象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也想尽了办法。

  公安部决定从2006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 动,山西、河北、湖南、山东、福建、河南六省要将打击私炒炸药和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点。

  在2006年6月13日召开的公安部通报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行动情况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 介绍了近年来我国这方面的情况:2001年以来,爆炸案件、盗抢爆炸物品的案件,爆炸事故和持枪犯罪案件发生的数量连 连下降,年平均降幅分别是15.2%、11%、10.4%、13.2%。

  然而,2005年仅爆炸物品被盗抢案件全国就发生了104起。对此,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作出如此评价: 当前全国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在全国涉爆涉枪案件事故逐年下降的趋势中,部分地区的爆炸、 持枪案件和爆炸事故仍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而出席此次会议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则指出:由于一些涉爆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心不强,制度松弛,管 理措施不落实,技术防范设施不健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混乱,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有发生。

  “严密的管理机制”和“事故的频发”在爆炸物品管理上同时存在,不禁让人陷入困境。

  “我们在安全生产,尤其是爆炸物品管理上依然存在严重问题。”山西省发生事故的某市一位副市长坦言,安全责任 不落实、公安机关打击不力、安全检查走马观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高级爆破工程师郑炳旭认为,雷管炸药监管不到位,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他透露,不少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往往招聘 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农民工进行爆破作业,安全难以保证。工程爆破后也不对剩余雷管、炸药进行清理入库,监管漏洞百出, 不少雷管、炸药被人贩卖,流入社会。

  另有观察人士分析认为,交叉监管也是导致目前我国民用爆炸物品产生漏洞的一大原因。目前,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 管理,是根据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的,这导致当前爆炸物品管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导致管理力度不够,现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 作性。新的形势下,各种违法现象、行为可谓层出不穷,规定中处罚行为列举不全,打击力度不够,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和震 慑作用。

  民爆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运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缺乏统一协调,这一安全管理工作牵涉到众多管理 部门,由于职能、权限的交叉,似乎都在管理,实际上都没能很好地管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在实行管理中出现相互扯皮 、掣肘现象。

  而据了解,目前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上仅国家一级的管理部门就有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交 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多家部门。

  管制需要长效机制

  国防科工委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主要机构之一,为了有效遏制当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不到位而导致爆炸事件频 发的情况,7月13日,国防科工委主任张云川提到了“要考虑治本措施和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

  而7月14日国防科工委又提出了推动民爆行业实行调整重组、制定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安 全水平、加强法规建设健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民爆企业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等6条治理民爆企业安全生 产事故的措施。

  而法律界人士则寄希望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局长林菊生透露 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背景: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民爆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民爆产品 安全管理仍有很多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生产、销售与使用之间的严重脱节。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对民爆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两个部门,其中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作为民 爆产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爆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负责民爆产品生产、销售的许可及生产的安全 许可。公安部门负责民爆产品运输、使用环节及公共安全的管理。

  此外,条例明确了民爆物品管理和打击非法制售民爆物品的责任,为打击涉爆犯罪提供了立法保障。根据条例,国家 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民爆产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简化了审批环节 ,避免了政出多门、重复设置许可现象。”林菊生对条例评价说。

  然而,一纸法律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民爆管理的困境,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有关专家认为,民爆管理不只是公 安和民爆管理局的事,需要整个社会行动起来,集思广益,才能遏制住事故的频发。(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请注 明《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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