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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200多万县乡人大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7日09:50 南方新闻网

  直接选举200多万县乡人大代表

  问: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有两种渠道: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际操作中多数是联合推荐,由中国共产党牵头、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协商推荐;另一个渠道是选
民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个渠道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我国实行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问: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具备怎样的条件?

  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首先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还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代表是要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这就要求代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问:正式代表候选人如何产生?2004年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什么情况下举行预选?

  答: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也就是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也就是超出应选人数的一倍,就应该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选民的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并尊重选民的意见,确保候选人是较多数选民所赞同的。

  三是预选。预选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程序。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无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问:如何介绍代表候选人?

  答:有三种渠道: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必须积极主动地介绍正式候选人,不能仅有一个简单的履历表;三是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新加的。

  我国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辅之以推荐者介绍,候选人可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自我介绍。

  问:在本次选举中,如何做到代表结构的优化?

  答:在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时候应该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

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 。

  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如何产生?

  答: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这对于坚持

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保证改革发展的成功、维护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由两个渠道提出,一是人大主席团提名,二是县乡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为何要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怎么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答:差额选举使选民代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优,同时也给选举注入竞争机制,便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但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副职领导人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

  问:如何界定和处理选举中贿选等违法问题?

  答: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线:

  一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单纯违反纪律的,要按照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换届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何贯彻这三句话?

  答:任何一次换届选举,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这么做的都成功。必须由党委统一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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