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取唐山大地震教训拟建立巨灾保险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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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20: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王优玲 王秀琼) 唐山大地震30周年之际,国家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表示,中国应建立巨灾应对机制,完善灾害保险体系,减少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主要指可能给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各种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
今年6月,中国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0年前,中国北方城市唐山发生7.8级地震,24.3万多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元人民币。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提供的电脑模型模拟数据显示,当年7.8级地震若在今天重演,导致的经济损失将放大60倍,达到6000亿元。 “灾害是我们面临的共同挑战,减灾需要大家的参与和多种措施的运用,其中灾害保险是分担、转移风险和加强社会参与的重要手段,也是减灾的重要内容”,李立国在28日举行的纪念唐山地震三十周年暨巨灾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说。 由于受季风气候影响和处于三大地震带交汇地带,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种灾害中,洪涝、旱灾和地震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所造成的损失占损失总量的80%至90%。 有关数据显示,1900年以来,中国死于地震的人数达55万之多,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53%,在过去的40年间,涉及大江大河较大范围的重大水灾占三分之一年份,平均每年水灾受灾面积800万公顷,损失100亿元以上。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共为企业、家庭和单位提供12万件次地震保险服务,承保金额达6.5万亿元,其中2005年提供3.8万件次,承保金额达2.8万亿元。 据估计,在中国,由地震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不超过5%,剩余的95%都要由个人承担,而国家则要承担赈灾和恢复经济的巨额支出。 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表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整合社会资源,巨灾风险不能光靠商业保险独立承担,还需尽快研究国家财政支持政策,通过保险和再保险的运作机制,建立地震保险资金。 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的保险密度(人均保险支出)为49美元保险深度(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为2.7%,其中财产险密度为12美元,深度为0.7%。 而2003年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平均为9.2%,保险密度平均为2764美元,中国保险市场尚有很大的发掘潜力。(完) 相关专题:唐山大地震30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