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草案:禁止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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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7:3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合伙形式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最新修订并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不能超过50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调整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该条款还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据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作出必要的限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同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既要体现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又要防止有人利用这种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还要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