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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法草案严格限制临时冻结资金时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7:3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刘铮、张晓松)“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对冻结可疑资金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先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
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由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为遏制洗钱犯罪活动,中国刑法在20世纪90年代就规定了洗钱罪,洗钱犯罪的刑罚手段包括最高可达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和刑事罚金。虽然洗钱罪已明确规定,但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近年来寥寥无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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