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合伙企业法防止合伙人逃避纳税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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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7:2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齐中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防止合伙人通过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悉,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因此,这一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悉,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合伙企业法,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与经营、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使这部法律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