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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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2:35 北京娱乐信报 | |||||||||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近年来,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的当众羞辱,出现精神异常,甚至不惜结束自己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江苏一名17岁的中学生因不堪老师在课堂上当众羞辱,写完遗书后结束了自己的花季生命,至今仍让人扼腕叹息。 这一事件发生后不久,“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则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状况,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罚 商店可以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未成年人禁入营业性网吧 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的现实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网吧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和体育锻炼时间。 县级以上政府需建工读学校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新华社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