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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解读《物权法》 财产平等是最重要原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2:00 国际在线

  尹田:从1986年到2006年,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成长两个方面衡量,中国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年后的《物权法》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因果联系。198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中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跨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是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此之前,就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长时期的纷争,即民法和经济法有关调整对象范围的纷争。过去的经济法理论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强调国家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和支配经济活动,而民法则强调
建立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民法上的平等首先来源于商品交换者双方地位的平等。

  《民法通则》实际上从原则上确定了这种市场经济的规则,对于公民个人财产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适用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当时的经济政策以及宪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具有开拓性的作用,却不可能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形成一整套具体的制度。20年以后,改革越来越深化,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需求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增长起来,私人财产、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也在提高,而修改后的宪法也承认了私有经济的重要地位,由此,物权法的制定就有了宪法的依据。

  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待健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存在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物权法的起草非常艰难。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中国社会各项制度都充分完善、市场经济发育非常完备后才来制定一部财产法。现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非常需要一部基本法进行保护,所以,《物权法》的起草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21世纪》:如何评价《物权法》的地位,以及它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尹田:《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是一个整体,但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要分门别类。凡涉及到政治生活或者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关系,应当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来规范;凡涉及个别利益的保护,比如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应当用民法进行规范。公法主要保护公共利益,私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当然公法、私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但这个基本分类却很重要。民法在财产方面主要规范商品经济生活领域一些财产关系的调整,主要任务是要保护个人。

  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利很多,但并非都由物权法规定,比如商标专利、版权、债权、股权,都不由物权法规定。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应交给不同的法律予以规定,物权法规定的是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支配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主要解决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保护问题。而商品经济的性质决定每一个商品的所有人一定是独立的、平等的,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不管什么人,只要进入了市场,就不存在任何特权。商品交换的平等决定了民事财产生活领域中主体的平等。因此,《物权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

  李曙光:我认为《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应该放大到财产法的视野中来看,囊括所有的财产,而不应局限于物权的概念。《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中界定、确认和保护产权的基础性法律。它连接了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维护公民基本的经济权利,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其他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相比,《物权法》是涉及到财产初始界定的一部法律,还涉及到财产确认、保护的原则。同时,它也是《宪法》中有关保障公民和国家财产权利的条款的延伸,进一步解决《宪法》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扩展开来,对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财产关系都有所反映。

  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四块,第一块是涉及到产权的法律,包括宪法、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土地法等;第二块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包括进入(即主体法,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交易(如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和退出(如破产法)三个环节;第三块是政府管制法,用以规定政府的“手”可以伸到哪些领域,边界是什么,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四块是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由此可见,《物权法》的位置十分清楚,它在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基础性的法律,同时又不是担当全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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