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物权法》 财产平等是最重要原则(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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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02:00 国际在线 | |||||||||
国有资产保护应该有专门法律 《21世纪》:不少人寄希望于《物权法》的出台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此,您怎么分析? 尹田:在民事法律中,特别在《物权法》中,本来可以不去规定国有资产的特殊保
李曙光:流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因为流失包括投资流失、管理流失、经营流失等,而防止流失可以通过管理技术的提高、开支的节约做到。法律讲权利、义务、责任及其关系,讲侵犯了哪些权利,“国有资产流失”转化为法律用语应该是“侵犯国有财产权利”。在我国1992年宪法修改中,把“全民”改为“国有”,但是国有财产仍然界定不清,实际上应该由国家的机构来代表国有财产,而不是说由百姓全体来代表,这就有界定产权的必要性。但是,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责任应该交给《国有资产法》。法律不仅仅是一种预防机制,而且还是一种处治机制。因此在防止国有的所有权、资产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上,法律就是要惩罚损害这些权利的行为,并要求对侵犯做出赔偿。 我认为《物权法》的起草过程是一个非常民主的过程,甚至可以说,它的社会参与度是迄今为止其他立法没有过的。联系到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制定过程,反映了中国式立法已经形成自己的特点,开始进入一个理性与科学决策的阶段。 我希望《物权法》能够在充实完善后早日出台,当然,也希望《国有资产法》能与她同步出台。 《21世纪》:如何看待《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之间的界限与衔接? 李曙光:《物权法》中对所有财产都会提到,无论国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涉及具体的一些内容,比如国有财产的界定、确认、保护,甚至管理,都应该放到《国有资产法》中。《物权法》不要去替代《国有资产法》,当然也无法替代,毕竟它不可能对国资委的定位加以规定,也不可能去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物权法》可以对保护国有资产做原则性的规定,比如提出保护国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不会涉及过多的细节。每一项法律都有它的立法目标,而人们不能期待它有更多的功能。对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应该更多地借助《国有资产法》。甚至可以说,《物权法》不用特别强调国有资产的保护,所有的财产都应该一视同仁,而《物权法》在具体规定中应该侧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另外,在宪法之下,应该有国有资产法保护国有资产,有物权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税收法是关于政府收税的,涉及国有财产的形成问题,以及土地法,它们一起构成了对财产的规定,都是宪法的特别法。如果这四部法健全了,中国的财产关系基本上就理清了。 《21世纪》:批评者多指责《物权法》把作为既成后果的财产保护出来,您如何看待财产分配和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受到的非议? 尹田:物权法的任务主要是保护合法取得的财产,不是对现存财产占有状态的无条件确认。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但只要人们取得的财产符合现行法律,就应当得到保护。现行法律即便不合理,在没有被废止之前,也必须无条件遵守,这是最为基本的法制观念。另外,为了保护财产秩序的稳定,《物权法》规定,对于财产的占有,如果不能证明是非法所得,就推定为有权占有。有些人认为这一规定保护了非法取得的财产。这是一个误解。这里的所谓“推定”,只是一个暂时的认定,一旦有证据证明占有人为非法占有,那它就肯定丧失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不合理问题,不是由《物权法》去解决的,而应当由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去解决。但应当注意,合理的分配并不意味着消灭贫富差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经典的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哪里?其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承不承认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初级阶段承认个人主义,承认追求私利的合理性。我们提倡集体主义,但是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是一个集体主义者,只要是合法的个人利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这种追求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经典的社会主义所建立的基础是每个人都消灭了私利追求的欲望,个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整体利益,这样美好的社会形态的建立需要具备很多条件,我们还没有实现的条件,所以要从初级阶段开始,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模式,特别是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 在《物权法》的立法程序中,出现了很多争端,新提交的第五次审议稿依然坚持了对各类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表现了党和国家在《物权法》基本指导思想上的鲜明立场。当然,经过审议之后的《物权法》还要经过各种各样的修改,但是中国现在太需要这样一部法律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是不可阻挡的,明年3月《物权法》颁布是很有希望的。(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梓葛耘娜) | |||||||||